第二节 社会制度的价值


  影响人类价值的实现,除自然的因素之外,则取决于社会制度。这里所说的社会制度是广义的社会制度,是指所有与人类社会运转有关的各项社会条件,除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各种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体制、规则和行为方式,如社会形态、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道德价值观、行为规范、经济文化政策等等。社会制度的价值则是指要保证人类社会有序运转需要满足的社会条件。

  我们知道,生存与幸福是人类的最高价值,我们还知道,生存与幸福同时也是人类本能的基本追求。然而,我们却常常发现,许多人在生与死的抉择面前选择了死,而不是生;许多人在幸福和痛苦面前选择了痛苦,而不是幸福。他们对自己的选择心甘情愿,无怨无悔;而后人对他们的选择则无限敬仰,世代传唱。究其原因,人类在选择自己的追求时,还有社会制度的价值作为判断。

  士兵在战场上冲锋陷阵、视死如归,用自己的生命保卫家园。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下,为了子女的生存与幸福,父母宁愿结束自己的生命。正是他们心中的信仰与情感,使自己战胜了对死亡的恐惧,把自己的最高价值,即“生存”奉献出来,以换取他人的价值。

  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妻子放弃了心爱的事业,甘愿充当人梯,做好家庭有力的后勤。兄长甘愿放弃自己宝贵的就学机会,早日工作来资助弟弟完成学业。这些以牺牲自己的幸福去换取他人幸福的故事比比皆是,因为他们心中还有另一把尺子量度自己的选择,这把尺子便属于社会制度的价值。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生存与幸福不重要,也不能否定生存与幸福对于人类的最高价值的意义。事实正好相反,生命对于任何人都是最珍贵的,对于一个活着的人,幸福永远都是最渴望的。只是在人类社会的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必须要求有人为某件事,或者为某些事付出生命或者幸福的代价。如果不能够做到这样,人类社会便会失去运转的规则,人类自身便会失去存在的信念。人类社会正是在长期的发展历史中,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制度。

  以社会制度来约束人类的价值是十分必要的。两名登山队员被风雪困于山顶,手中的食物非常有限,于是一名队员趁另一名队员不备将其杀死,并夺取了他的食物,几天后风雪停止,自己获救了,而他的队友却死亡了,这是将自己的生存建立在别人的死亡基础之上的行为。希特勒为了追求日耳曼人的生存空间,侵略、占领其他国家,并杀死几百万犹太人,这是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和死亡基础之上的行为。

  我们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在寻求自己的生存保障,都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梦想。但是,生存与幸福的取得应该有正当的手段,社会方方面面的运转都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果都寻求用卑鄙的手段获得生存与幸福,都在各行其是地我行我素,世界就会充满欺诈、杀戮和恐怖,人类社会的运转就会失去规则和程序,由此就必然会导致天下大乱,人类整体就无安全和幸福可言。

  因此,通过社会制度来服务与维护人类的价值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借助社会制度限制部分人通过不义之举获取自己的价值,并要求每个人按一定的规则生活、学习与工作,每个群体按一定的规则进行管理与相互交往,才能够保证人类社会的有序运转,才能够保证人类整体获得价值的实现。

  一、最大价值原则

  人类社会每一方面的社会制度都是因一定的条件建立起来的,有人类社会便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例如从社会形态看,人类社会从最早的采集迁徙阶段过渡到定居的村落、部落阶段,最后过渡到直至今天还在继续的国家阶段,这种社会形态的演变,是人类为了适应农业生产与战争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的结果。又如,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统治的稳定与社会的有序,各国建立了自己不同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再从很小的方面说,每个城市,每个街道、社区与乡村,都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都提倡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或者行为守则,这些都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

  社会制度从本质上是服务于人类的,它要么是因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自觉与不自觉形成的,要么是由一种权力专门设计并推动的。由于它要规范和要求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必然有许多社会制度会制约与限制人类的一部分的价值实现,但制约与限制这一部分价值实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另一部分的价值实现。正如国家制定法律不允许随意杀人,也不允许偷盗抢劫,这无疑是限制了那些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但是,正因为有法律的保护,使得绝大多数人能够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幸福地生活,因此,这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限制少数人的价值而保障大多数人的价值的社会制度。

  又如,一个城市为了保证市容的整洁,制订了不许乱倒垃圾和不许随地吐痰的文明守则,这一社会制度也是通过限制少数人的行为,而保障全体市民生活在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中,或者说是为了限制一些市民的并不重要的价值内容,而保障全体市民的更重要的价值的实现。

  还有一些社会制度是限制大多数人的价值而服务于少数人的价值的,如专制国王要求全国各地必须定期与不定期地为自己进贡当地最有特色的珍玩、果品或者漂亮女人,以供自己享用,并为此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也属于一种社会制度,是由封建王权的强制性权力推行的制度。

  也有一些社会制度是完全服务于大众的,而不会有人因此而影响其价值实现,如为了解决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市政府决定建立市长服务热线,专门为市民排忧解难,这样的社会制度一般只有获益者,而不会有人因此受到利益的损害。

  社会制度涉及人类社会的所有方面,涉及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群体的价值实现,每个人和每个群体都会站在自身的价值角度去评价某项社会制度的好坏与优劣,那么,社会制度的好坏到底应该以怎样的标准进行判断,最理想的社会制度到底应该具有怎样的特点呢?

  由于社会制度是服务于人类的,而人类的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以及不同时代的人群之间其利益需求都不相同,且常常还相互矛盾与冲突,因此,仅仅立足于某部分个体、某部分群体或某些时代的人群去评价社会制度,都不可能真正做到客观与公正,这里认为,社会制度的建立理应站在人类整体的角度考量,使全人类的价值实现达到最大化。也就是说,以人类整体作为考量范围,而不是只以任何个人、任何群体和任何一代人作为考量范围,应该使尽可能多的人获得生存的保障,使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幸福的感受,以及使尽可能多的人获得人类的其他价值。这是社会制度的建立应该遵循的根本原则,这里称这一原则为最大价值原则。最大价值原则是指导我们全部研究的核心原则。

  我们身为人类,在我们思考自己,并试图为自己的未来设计时,一定是希望所有的安排应该最大限度地符合自己的利益需要。但是,人类的利益是多方面的,也就是说,人类有多项价值追求。人类所做的事情,以及我们为人类未来进行的涉及多方面的设计,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满足每一项价值的需要,也不可能完完全全也满足每个人和每个群体的需要。一种方案在符合一项价值要求的同时,常常与另一项价值刚好对立;在满足这部分人群的价值的同时,常常又与另一部分人群的价值相抵触。这是一种完全正常的情况,因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任何方案也不可能十全十美,有得便有失,对于任何社会制度的设计与评判都会遇到这样的矛盾。那么,解决这种矛盾采用的办法便是遵循最大价值原则,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而且应该是以人类整体的利益作为基本考量,并不是以任何局部和个人作为考量的基础。

  我们知道,人类的最重要价值有两项,排位第一的是生存,其次便是幸福,相对这两项价值其他所有的价值都排在其后。若按这样的排序简单处理生存、幸福等价值问题那是很容易的,我们在分析涉及人类价值的问题时,凡是关于生存的问题便毫不犹豫地放在首位,凡是关于幸福的问题便放在第二位,而其他问题则往后排。然而,如果要是真这样处理的话,一定会天下大乱,因为实际情况比这要复杂得多。例如:人与人之间,或者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价值追求往往存在冲突和矛盾,简单一味地强调一方面的生存价值与幸福价值,便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另一方面的生存价值与幸福价值。那么,针对各种复杂的价值选择,应该怎样将最大价值原则具体化呢?

    1、幸福服从生存

  在考虑人类价值时,这里将人类分为人类整体、人类群体、人类个体以及代际人类四个层次,人类整体(也可称为全人类)是指整个人类,有时也指各个时代的全部人类;人类群体是指各种集团(如国家、民族、企业等)或者非组织的人群;人类个体指个人或者少数人;代际人类指不同时代的人群。

  我们所说的“幸福服从生存”是指,当同样规模的人类的生存与同样规模的人类的幸福发生矛盾时,只能先考虑生存,后考虑幸福。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关系,直观地说,由于在人类的价值排序中,生存排序第一,幸福排序第二,因此,以同等数量的人作为考察对象,只要生存与幸福发生矛盾,幸福应该服从生存。因为同等数量的人的生存要比同等数量的人的幸福重要。

  由此可以确定,我们不能剥夺十个人的生命,去谋求另外十个人的幸福。相反,如果必须以十个人的幸福,才能够换得另外十个人的生命,这一价值互换就是值得的。

  根据幸福服从生存的原则可以看出,任何人为了抢夺别人的财产去杀害另外一个人,都不符合幸福服从生存的价值评判原则。因为获得财产只是属于幸福的范畴(还不是幸福的全部),而生命则属于生存的全部,用他人的生存换自己的幸福从价值分量上比较就不合理。当然,这是一种简单的价值分析,并没有考虑社会综合的因素,杀害他人,以及强行占有他人的财产本身又是不道义的,如果这种不道义的行为蔓延于人类社会,必然会引起整个社会动荡不安,由此便会在更广大的范围影响人类生存与幸福的实现。

  再举例,如果一个人身患绝症,需要20万美元的医疗费,他是否就有理由抢劫另外一个人,并以自己的生存重于另外一个人的幸福作为理由,来为自己的抢劫辩解呢?当然不是,简单地考虑一个人的生存与另外一个人的金钱,一个属于生存的范畴,另一个属于幸福的范畴,这样的价值互换当然是值得的。然而,正如之前所述,如果采取抢劫或者其他强行占有的方式,便会引起另外一种后果,即:这样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不良反应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许多人的幸福和生命安全都会受到威胁,最后形成的便是一个人的生存与许多人的生存和幸福的比较,自然后者更为重要。但是,如果一个人甘愿将自己20万美元的积蓄拿来挽救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意义就完全不同了。

  这里所确定的价值原则,正是在考虑了这种综合影响后的概念,之后所阐述的价值原则,同样也是在考虑了这种综合影响后的概念。

    2、少数服从多数

  少数服从多数是指就生存、幸福或者其他价值而言,在同一价值内部权衡时,以多数人的价值为重。也就是说,如果必须以十个人的生命才能换回二十个人的生命,这种价值互换就值得;同样,如果必须以十个人的幸福才能够换回二十个人的幸福,这种价值互换也值得,相反便不符合最大价值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少数服从多数是指在不同人类数量中的同一价值的同一分量上的比较,在不同人类数量中的不同价值是不能套用这一原则的,也就是说不能用十个人的生命与二十个人的幸福简单比较,也不能用十个人的这一部分幸福价值与十五个人的那部分幸福价值简单类比。

    3、权重的灵活把握

  可以看出,不论是幸福服从生存还是少数服从多数,都是一种最简单情况下的理想原则,因为,在最简单的情况下,一种价值的权重是一目了然的,正如一个人的生命肯定比一个人的幸福重要,两个人的幸福肯定比一个人的幸福重要,以及两个人的生命肯定比一个人的生命重要一样,这种简单的价值权衡是很好确定的。

  但是,在实际遇到的问题中,情况远不是那么简单,我们会发现,我们经常必须将十个人的生命与一千个人的幸福进行比较,或者将十个人的这部分幸福价值与另外十个人的那一部分幸福价值进行比较,这样,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遇到这种情况便应该进行灵活把握。

  例如,科技的进步使我们发明了汽车和飞机,作为代步的交通工具,它们可以迅速地把人们送达至遥远的地方。在高速公路上,汽车一小时的路程相当人辛苦地走几天,飞机在空中一小时的飞行距离相当人辛苦地行走几十天,这些交通工具的使用给人们带来的方便、轻松与快捷是极大的,方便、轻松与快捷地出行在人类的价值追求中属于幸福的范畴。但是,由于汽车与飞机的出现,便有了不断的车祸和飞机失事,全世界每天都有因车祸或飞机事故死亡的人员,人的死亡对人类的价值属于生存的范畴。如果按生存高于幸福的逻辑推理,汽车与飞机都应该被取消。然而,如果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是可笑的,因为,汽车、飞机的使用十分广泛地方便着全人类,由此给人类带来的幸福是巨大的,而车祸和飞机事故相比之下毕竟极少,也就是说,它给人类带来的生存威胁微乎其微。在巨大的幸福收获与极小的生存威胁比较时,幸福价值便排在了前面。

  又如:要建设一座水库必须移民一部分人,这些人世代居住在这里,如果要将他们迁离自己的家园,他们自然会在对新环境的适应上,以及在建设新的家园方面存在许多的不便,同时,建设水库还需要许多的资金投入,可是水库建成后却能够解决许多人的农田灌溉问题。对于移民而言,失去的是迁离家园的麻烦,这属于幸福价值的范畴,资金投入对于相关的人群也属于幸福价值的范畴;而对于其他受惠者获得的是农田的丰产,带来的是生活的富裕,同样属于幸福价值的范畴,但这几方面的幸福又无法简单比较,那么在作出是否应该建设这座水库的决定时就必须灵活考虑了。也许在一定投资的情况下,迁走100人只能解决1000人的农田灌溉问题这座水库就不值得建,而迁走100人却能够解决10000人的农田灌溉问题,这座水库就应该建设。

  根据上述判断原则,可以明确地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点是人类整体的生存是高于一切价值的价值。因为生存这一价值在所有价值中排列首位,而人类的整体在数量上又超过所有的一切,由此可知,人类整体的生存其价值分量高于一切,任何别的价值在人类整体的生存面前都处于次要地位。这一结论告诉我们,在涉及人类的所有的问题中,人类的整体生存是最大的问题(本书的全部研究的重点也正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人类的整体生存面前,一切的价值都可以牺牲,任何以保障别的价值而危及人类整体生存的行为,都是违背最大价值原则的行为。

  第二点是在幸福价值内部比较,人类整体的幸福是高于其他所有幸福价值的价值。因为在幸福这一价值的内部,其数量份额最大的是人类的整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人类整体的幸福权重自然最大(本书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便是这一问题),其他任何人、任何群体或者任何一代人,要是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做出危害人类整体幸福的事也都是违背最大价值原则的行为。

  上述两个结论将是全书研究的两个最基本的依据。这两个结论看起来很好理解,而且显然正确,但要做到始终一致,且时时处处都遵照执行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在之后的分析中会发现,我们实际上做过且还正在做一些危害人类整体价值的事。有些行为甚至严重地危及人类的整体生存,要是按最大价值原则判断,这样的行为显然是最大的错误,是最不可饶恕的犯罪,也是最危险的行为。

  二、正义

  要实现最大价值原则,就要使社会制度具备正义性。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价值,是最大价值原则在社会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如果说最大价值原则是确立社会制度的标准和社会制度要实现的目标的话,正义则是达到这一标准的手段和通向这一目标的途径。

  作为社会制度价值的正义包括两层意义,第一是公平,第二是合理。

  所谓公平,就是公正、平等。世界之巨大包括芸芸众生,有数以十亿计的人类个体,还有无数的不同的人类群体,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企业、机关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不同时代的人群。正义要求在人类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代际之间平衡其利益时保证是公正与平等的,任何人、任何群体以及任何时代的人,都有平等获得其自身价值的权力,这就不仅要求任何人、任何群体以及任何时代的人,不得通过剥夺其他人、其他群体以及其他时代的人的价值来满足自己的价值,而且要求在人类个体、群体与代际之间对利益的分配上也应该保证平等与公正。

  之所以实现最大价值原则首先要求公平,因为非公平的社会意味着一部分人必然会多占有一部分利益,另一部分人则少占有一部分利益,那些少占有利益的人其价值实现便会受到影响,而且这种情况只是影响最大价值原则实现的开始。那些多占有利益的人一定是掌握着优势权力与资源的人,他们多占有利益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和条件多占有利益,根据人类的本性,这样的能力与条件使得这些人必然会越来越倾向于将社会利益的更多份额集中于自己,最终的结果便是多占有利益的人将是少数的人群,而且他们占有的利益份额会越来越多。与此同时,那些少占有利益的人群的数量便会越来越大,而且相对而言他们利益占有的份额则越来越少。因此,不公平的社会最终的结果必定是大多数人的价值不能够得到实现,这无疑不符合最大价值原则。

  不公平的社会制度还会导致极少数人以极不正当的手段(如杀人、抢劫等)剥夺他人的价值,而获取自己的价值,这样的后果必将使全社会不得安宁,绝大多数人受害其中而人生价值无法实现,因此,显然违背最大价值原则。

  公平的意义还在于一个人生存于世界将以追求幸福为第一目标,但幸福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只有社会保持公正、平等,人们才会在相互的比较中广泛地获得幸福的感受。

  所谓合理,是指社会制度要考虑人类和人类社会的特点,以及人类对自然条件的适应情况,从而做到科学且符合实际。

  例如:历史学家普遍认为,当代人的普遍幸福感并不如古代,而今天世界公正与平等的意识已经远远领先于古代,今天科学技术创造的物质财富也早已远远超过古代,在此前提下人们的幸福感却不如古代,这就说明今天的社会制度中有严重不合理的因素,正是这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了人类整体的幸福价值降低。

  由此看来,仅有公平还不能够使最大价值原则得以充分地实现,正如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如果总摆脱不了频繁的战争,人类的第一价值——生存就会受到很大的威胁。再如果人们总要承受各种不同的竞争压力,心理负担总是非常沉重,便没有幸福与快乐,幸福这一价值便会难以实现。因此,一个有利于最大价值原则实现的社会制度除了要求公正、平等之外,还要做到科学且符合实际,公平加合理便组成了有利于最大价值原则实现的正义的社会制度。

  启蒙主义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在这一口号的呼唤下,使人类社会从迷信和愚昧不断地走向文明,那么仅从字面上分析,“平等”与“博爱”指的是公平,“自由”则是指合理,它告诉人们,人类社会除了“平等”与“博爱”是不够的,还要保证人生的自由。

  当然,一个充分正义的社会制度,其“合理”的因素还远不是只指“自由”,要保证最大价值原则的实现,“合理”的成分还涉及其他诸多方面。正如今天在自由、平等与博爱的理念的推动下,普遍的人生自由早已超过从前,但人们的幸福感并不如从前;今天的高知识阶层其自由的意识与周边环境的自由度远领先偏远乡村的村民,但他们的思想压力却普遍高于村民,幸福感也要普遍低于村民,这一切都说明社会制度的“合理”因素远不止是“自由”一项条件。

  在深入分析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时,我们可以将正义分解为个体正义、群体正义、代际正义和整体正义四个方面进行分别阐述:

  社会的道德价值观提倡并鼓励在特定条件下人类个体应该放弃自己最重要的价值,以自己的生存与幸福去换取其他人的生存与幸福,这种道德价值观同时反对将自己的生存与幸福建立在其他人的死亡与痛苦之上,这是个体正义的范畴。我们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出任何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还制定多劳多得、按劳计酬的分配原则,这也是个体正义的范畴。

  我们反对国家之间、民族之间、宗教之间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反对为了本群体的利益去侵略其他国家、民族或者宗教群体,以及掠夺其他集团的财富,屠杀其他群体的人民。我们提倡国家与民族之间平等相处,睦邻友好;鼓励富国支持穷国,发达地区帮助落后地区,这些是群体正义的范畴。我们提倡企业之间依法公平交易,反对垄断,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这也属于群体正义的范畴。

  我们反对无节制开采不可再生资源,以免造成资源枯竭;反对过度放牧、过度耕种、滥伐森林,以防止土地的荒漠化;反对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以免造成全球气候变暖;反对氟利昂的使用,以免臭氧层遭到破坏。这些是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碧水蓝天,要保障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是代际正义的范畴。

  不论是个体正义、群体正义还是代际正义,都是围绕正义价值中的“公平”这一主题展开的,它处理的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以及今人和后人之间的关系。

  人类社会要求保证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与代际之间的公平的同时,还应该平衡其整体的公平。也就是说,有些从局部看来并不公平的事,从整体看来却是公平的,因为,人类整体的利益有时候需要牺牲一些局部的利益来进行保障,正如最大价值原则要求“少数服从多数”的道理一样,这一问题属于整体正义的范畴。

  然而,一个整体公平的人类社会人类整体的价值并不一定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正如有些公平的制度原则,并不能给人们带来普遍的生存安全与幸福、快乐的感受,原因就在于这样的社会制度有诸多的不合理所致。在正义这一价值的范围内,还有一部分是专门立足于人类整体,而考虑社会制度的合理性的,其目的就是要使人类整体的价值得到尽可能多的实现,这也属于整体正义的范畴。

  那么,整体正义要求小的利益服从大的利益,反对个人利益置于群体利益之上、群体利益置于整体利益之上的行为。但我们却常常看到一些国家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全球利益之上,而国际社会却无法对其进行约束的情况,这就是社会制度不合理所致。

  再从另一方面看今天的世界,我们会发现今天的人类社会是一个激烈竞争的社会,人们总在面对不断更新知识的压力,总在面对竞争失败的危险,精神抑郁症成为一种社会常见病,自杀率总在不断提高。普遍来看,人们在获得一定的物质享受的同时,不仅没有幸福感,反而背负着沉重的精神压力,这也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所致。

  整体正义还立足于人类这一物种,处理人类与其他物种的关系,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我们作为人类,理应站在自身的角度制定正义原则,因此,我们提出人类整体的生存高于一切,任何有可能危及人类整体生存的因素我们都应该毫不留情地予以排除,也许这些因素涉及其他物种的生存问题,或者别的什么问题,但所有的问题,在人类的整体生存面前都变得微不足道。因为我们就是人类,我们不可能去牺牲自己的全部生命去实现一些别的什么道义,道德离开了我们人类自身,也就没有了承载的主体。

  同样,对人类整体而言,为了获得普遍的幸福感受,我们不可能为了求得别的物种的生存来牺牲自己的价值,更不可能去为了别的物种的幸福来牺牲自己的幸福。我们制定的正义原则必须服务于人类整体的生存、幸福等自身价值,理应使人类的价值实现达到最大化,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完全合理的。

  那么按整体正义的原则判断,美国人爱吃牛肉、阿拉伯人爱吃羊肉、中国人爱吃猪肉、韩国人爱吃狗肉,这样的饮食习惯并不涉及人类的生存问题,因为人类完全可以大米、小麦、玉米和蔬菜维持生存,但是,人类要求好的口味,饮食的美好属于人类幸福的范畴,也就是说,对这些肉类的需求只是满足人类的部分幸福的需要,于是,人类每天大量宰杀其他动物,用它们的生命来换取自己幸福的胃口。相对于其他物种,人类就是不道义的,但立足于人类整体,正义原则只能服务于人类自身的价值,这种以其他动物的生命换取自己的好口感是无可厚非的。

  当然,正义原则也对人类整体提出了许多相应的要求,如我们反对虐杀动物,反对杀死珍稀物种,反对破坏地球,反对污染太空。但是,这样的要求不仅与人类整体的生存、幸福等价值毫不冲突,相反,是从根本上帮助人类实现自己的价值。因为,一个充满爱心的群体更能够保障世界和平与安宁,一个保持生物多样性的世界更能够使自然获得平衡,一个美好的地球与干净的太空更有利于人类的生活,更能够保证人类子孙后代的长期生存与幸福。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个体正义、群体正义、代际正义与整体正义,它们之间并不是一种隶属关系,也不是一种相互包容的关系,而是立足于不同的视角,从不同的方面提出的社会制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