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政治


  由于大统一社会是一个全新的社会,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社会,而人类社会过去有记录的历史只有国家社会,因此,大统一社会有关政治的一切问题,我们也只能从国家社会中获得一些可供借鉴和参考的东西。

  有两大因素决定了我们不能够对大统一社会有关政治的制度、体制、政策与方法框定死,第一,我们从来没有经历过大统一社会,对于大统一社会有可能出现的一切问题仅仅只能凭主观来想像,这样的主观想像与未来的大统一社会肯定会有一定的差距;第二,大统一社会是一个要经历亿万年的社会,我们过去的任何政治治理经验,都不可能对未来的亿万年的人类社会一概实用。

  因此,这里对大统一社会有关政治的阐述完全是一种大致的设想,这种大致设想是建立在过去人类历史经验基础之上的,也是以今天人类社会普遍的政治价值观作为基础的。与其说这些大致设想是针对大统一社会的,不如确切地说,它更主要是针对大统一社会初期的设想,而且还是基于大统一社会是在不久后的将来便可以实现这一时间前提的。

  一、人民是世界的主人

  大统一社会的建立初衷始于人类对生存的追求,但是,仅仅为了生存只是动物的本能,作为一个独特的高级物种,人类自身的追求同时包括生存与幸福以及其他,而且每个人与每个群体对生存与幸福等自身价值的追求受社会正义的约束,保证最大多数人获得尽可能多的价值实现,这一“最大价值原则”理应是我们一切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那么,最大价值原则在政治方面的具体体现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主权原则。

  在这个世界达官贵人或者富有者只是少数,他们不能作为人类的全权代表,在人类的整体概念中,任何人都只是一分子。不论他的身份高低,不论他处于哪个区域、年龄大小以及性别如何,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理应享受同等的自由,每个人都有基本的人权,这种人权不仅包括追求生存的权力,还有追求幸福、快乐和享受的权力,同时还有维护正义的权力。这些权力不可剥夺。

  这里我们要重点讨论大统一社会在政治上怎样体现人民的主权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大统一社会的政治单元再不是以国家的疆域和国家的国民来划分,而是包括了全世界和全人类,在如此广大的范围内,人类世界的主人就是广大的人民,主权在民这一点不可动摇。

  人民主权原则特别强调大统一社会必须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力,那么,怎样才能够保证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力呢?

  历史上人们一直认为直接民主制是最好的体现人民主权的制度,而且是唯一好的民主制度,因为公民不仅可以直接参与选举,而且能够直接通过投票制定法律,确定国家的重大决策。这一思想的渊源出自古代希腊的直接民主政体。

  由于这一思想的局限,历史上的政治思想家一直认为,只有小国才能够真正实现民主,于是,就有了万人小国才是最佳的国家规模的观点。因为只有这样的小国,公民才有可能直接参与国家决策,就如同古希腊城邦,国家在决定重大事务时,在城邦的中心广场召开一次公民大会,通过表决就可以确定(今天看来这样的民主也是不充分的,因为只有公民才有这样的权力,而奴隶和在这里长期生活的外邦人并不赋予公民的权力)。

  但是,18世纪末情况发生了变化,美国获得独立,并决定建立一个人民主权的民主共和国,当时的美国有13个州,幅员很大,人口也不少,要想实现直接的民主显然是不可能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早期的政治家与思想家决定采取代议制民主,并在以后的实践中获得了空前的成功,直到现在还是西方民主国家的榜样。

  首先推崇代议制的是潘恩、密尔和杰斐逊等人,他们认为,雅典的直接民主固然好,但有不可克服的缺点,这就是只适合在小国实行,但是,在国家变得领土过大和人口过多而不适合于简单的民主形式之后,便只有代议制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所谓代议制,就是由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政府,代表人民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并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构,监督政府的施政,讨论并决定国家大事。

  这种民主制度与组织形式确实是一项重大突破,它既实现了民主,又突破了国家规模的限制。民主共和国在这之前一直被看成是小国的专利,从亚里士多德到孟德斯鸠和卢梭等无不都是这样认为的,而代议制的提出使得民主共和国不再受国家规模的限制,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实现。

  今天,代议制民主已经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而且代议制共和政体模式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美国的代议机构是参议院和众议院,作为两院制的代议机构行使独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相互制约与平衡。而中国则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构,国家行政机构、审判机构与检察机构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授权。

  如果把今天的交通、通信与传媒手段普遍地推广应用于世界,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实行直接民主的条件是完全具备的,但事实上当今世界的许多地区还处于很原始的状态,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要光临那里还需较长时间的努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社会治理的经验,大统一社会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直接民主难度是很大的。全世界的事务极其繁多,也极其复杂;全球范围的治理,幅员极其辽阔,人口极其庞大,不可能每个重大的决定都去征求全体人民的意见。通过对历史上的各种政治制度的比较分析,至少在较长一段时期,采取代议制共和政体,不失为大统一社会可以采用的一种可行的民主政体。

  有一点需要指出,现实地考察每个公民,大多数人有两个弱点限制了他们发挥世界主人翁作用的正确性,第一,受视界利益的左右,一般人都习惯于只看现在而忽视长远,只看表象而忽视本质,只看局部而忽视全面;第二,一般人对世界的治理或者世界的发展方向并没有自己理性的看法,而是人云亦云。正因为如此,大多数人的倾向性意见往往不一定是真理,而真理则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少数的人就是社会的精英。

  那么,在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里,由于长期规范的治理,固定的道德价值观、社会价值观、政治价值观等等决定社会治理的理念都已经形成,广大人民群众的倾向性意见便容易接近真理。但在重大的社会变革时期,道德价值观、社会价值观和政治价值观等等社会治理的理念都需要重新建立,世界处在一个破旧立新的阶段,各种思想和观念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各种理论鱼目混珠,在这样的时期,便只有那些深刻研究了社会变革本质的精英,才能够真正把握事物的真谛,绝大多数普通的人是摸不清真理方向的。

  大统一事业是关系人类整体生存的伟大事业,由国家社会走向大统一社会是一场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空前的大变革,在这一变革中无疑会触及到很大一批人的视界利益,这些人中的一部分会以全人类大义为重,顺应历史潮流,但也必定会有一部分人反对大统一进程。

  鉴于上述因素,在从国家社会向大统一社会的过渡期内,以及在大统一社会的最初阶段,由于社会变革剧烈,各种矛盾相互交织,许多问题无法预测,如果民主程度太高,社会将容易失去控制。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失去控制的无政府状态的社会,所造成的混乱以及对人民的伤害一定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并不太民主的集权式政体往往更适合于治理乱世。

  但是,集权式政体仅仅只是在短暂的过渡阶段适用,一旦大统一社会归于正常,就必须尽快还充分的民主于人民。

  二、权力制衡与法制社会

  根据国家社会治理的经验,如果人民将政治权力过多地赋予掌权者,就有可能导致无法对掌权者进行控制,从而使得大统一社会出现专制的统治。要是这样,人民的主权就会丧失,在专制独裁者面前,主人就会变成奴隶。为了防止独裁的出现,并保证掌权者充分按人民的意志行事,以及保证掌权者的有序更替,以权力制衡权力是非常必要的。

  要谈以权力制衡权力的问题首先要了解政治权力的划分,早在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有这样的阐述,即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即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他的理论事实上把国家的权力分成了三大块,这就是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在以后人们对分权思想进行研究时,将最早的分权思想渊源追溯到了亚里士多德。

  但是,亚里士多德对权力划分的思想没有得到进一步深入。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之后,专制国王詹姆斯下台,新的国王威廉上台,国王与议会妥协的结果就是立宪君主制的诞生。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以英国立宪君主制作为客观原型,提出了政治分权思想,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与联盟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彼此协同,但应相互制约。他所说的联盟权就是外交权,在洛克的分权思想中,行政权与联盟权实际上是统一在一起的,即执行法律的权力。所以,洛克的分权事实上是二权分立。

  完善分权思想的是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对其分权思想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孟德斯鸠看来,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即使在民主制国家,政府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但如果权力过分集中,一旦超出人民所能控制的范围,来源于人民的国家权力也会转化为专制者统治人民的工具,由此便必然产生贪污、腐败、强权等各种官场弊端。为了避免专制统治,国家必须实行分权,即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掌握,并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使这三个权力既相互制约,又保持相互平衡。而且他认为,不仅君主制国家应该实行这样的分权而走向立宪君主制,并且共和制国家也应该实行这样的分权,使其政治达到合理。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被称为“三权分立”,这一分权思想直接影响了之后的西方世界,直到今天。事实证明,这样的分权以及权力制衡是有效的。

  我认为,国家社会的政治权力划分方式,以及以权力制衡权力的理论在大统一社会同样是适用的。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中,应以立法权为最高,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掌控者依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三大权力机构既做到为反映人民的意志相互协调地工作,又做到权力相互制约,以防止独裁。

  在这里特别要强调,大统一社会一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一切都必须依法办事,任何人都不允许违背法律的原则,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在由国家社会向大统一社会过渡的时期,为了社会的稳定,也许应该采取相应的集权式的政体,但这种集权式的政体也必须是法制的政体,同时也必须对掌权者有权力限制和权力制衡。集权不是专制,集权更不是随意行事而没有法律的制约。

  法制社会与权力制衡是联系在一起的,根据人类的本性,当一个人拥有的权力没有制约时,他的欲望就会无限地膨胀,他的行为就会为所欲为,法律在其面前就将变成一张废纸。因此,世界政权如果没有权力的制衡,就不可能保证大统一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而一个非法制的环境大统一社会的宗旨就不可能实现,所有最重要的原则就会轻易便遭破坏。

  以人类社会的整体目标来看,大统一社会对于全人类的意义比国家社会重要得多,大统一社会是以拯救全人类,并使其免遭灭绝为初衷和最重要的目的的,而这一点不可能还有任何别的内容比其更为重要,因此,大统一社会的宗旨与重要原则更加不容违背和破坏。

  与之相应的是,一个权力制衡的政体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予以保证,法制不健全的环境下很容易造成权力制衡的机制遭到破坏,从而导致权力制衡的一方其权力不断扩张,把权力制衡的其他各方的权力不断蚕食,并最终吞并所有的权力,从而演变成一个专制的政体。而一个专制的政体其社会的一切行为是可以按专制者的意志随意改变的,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大统一社会的宗旨与目标将会失去任何的保障。

  大统一社会有历经亿万年长久这一特点,因此,不仅要求其法制要完善,而且还要求其法律必须有相当的稳定性,尤其是要求有一部相当稳定,且约束力非常强的世界宪法。

  大统一社会的世界宪法其稳定性要远高于国家宪法,这还不仅是因为大统一社会有历经亿万年长久的特点,更是因为大统一社会有着亿万年长远一致的社会宗旨和目标,这种社会宗旨和目标的长远一致性是国家社会的任何国家都无法比拟的。

  大统一社会以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避免人类灭绝为其宗旨和最重要的目标,那么,只要人类还没有找到切实可行的拯救自己的办法,大统一社会这一社会形态就不能改变,同时,由世界宪法保证的大统一社会的宗旨与目标也就不能改变。而人类要找到新的拯救自己的办法,除非人类的理性可以很好地控制自己的一切行为,且人类的智慧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以至可以使自己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使用处于完全受控的状态。而现在看来,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人类必须有大的进化,那么按进化的规律,要实现这样的进化目标至少也需数万年的基本时间,这样的时间长度是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具备的。

  世界宪法中的最重要的原则其约束力更是要远强于国家宪法的约束力。例如,严格限制科学技术发展无疑是世界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这样的原则其约束力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因为人类未来的历史实在太漫长,在这极其漫长的历史中,只要有千万分之一的时间开放对科学技术的限制,都有可能把人类推向灭绝。所以,类似这样的重要原则只要约束力稍微弱一些,给人类造成的都会是极端的灾难。

  保证世界宪法具有很好的稳定性以及重要原则的强约束力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我们从历史上可以看到,一些国家的宪法便经常有被违背的情况,也有经常被修改和变更的情况,甚至有的宪法最后被改得面目全非,早已违背了最初制宪者们的原意,还有的更是将过去的宪法完全予以推翻。

  大统一社会的建立最初必须要有一批卓越的思想家与政治家的推动,这些人类的精英们必定会是倾注了全部的热情与精力才有可能完成人类的大统一事业,而且大统一社会最初的各种制度的建立也将会是这样一批大统一事业的积极推动者们进行策划和决策的。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最初的世界宪法中的重要原则应该基本都是符合全人类实际利益需要的,也是符合大统一社会的宗旨与重要目标的。

  但是,由于大统一社会未来的历史极其漫长,不同时期的社会思潮必定会有很大的差别,不同时期主持世界事务的政治家们的品性与思维方式也会千差万别,而与此同时,世界宪法的每一条款本身又并不可能一成不变,时代在变,各种条件也在变化,世界宪法肯定也会有进行相应修改的时候,这一切都属于正常情况。然而,我们却必须要求,不论世界宪法怎样修改,不论人类历史还会有多长,只要人类还没有真正找到拯救自己的切实可行的办法之前,世界宪法的最重要原则就不能修改和变更。那么,怎样才能够做到这一点呢?

  世界宪法作为大统一社会的根本大法,所包含的内容应该是多方面的,不仅有限制科学技术发展方面的内容,还会有关于政治制度的问题、经济制度的问题、社会制度的问题、道德价值观的问题等等。在这所有的内容中,有些是可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修改的,而且由于时间和条件的变化也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而有些内容却是不能够轻易进行修改的,例如严格限制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则要求便属于这方面的内容,除非人类这一物种有根本性的进化,否则这一原则要求就不允许进行修改。

  那么,针对世界宪法的具体内容,怎样既保证其最重要原则绝对不可逾越,又做到有些随时代不同应进行相应调整的内容能够做到适时地调整,并保证世界宪法具有很强的全球约束力呢?我想,仅有国家宪法那样的效力的世界宪法是不够的。

  例如:国家在修改其宪法时,往往会设定一个修宪的“门槛”,如在议会多少人提议或者多少人赞成就可确定是否修宪,并可决定修宪的内容。但是,大统一社会的世界宪法中的有些内容不仅绝不能修改,而且其约束力还要求特别加强,因而简单的宪法便不能够实现这样的目标。所以,为了对大统一社会最重要的原则内容予以可靠的保障,我认为在宪法之上还应有一个“宪法保障法”。

  所谓宪法保障法是针对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提出的,宪法保障法将对宪法中的最重要的原则提出明确且高于宪法一般原则的约束力要求,对宪法中的最重要原则的修改程序,提出远高于宪法其他原则的修改程序的要求。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由于有宪法保障法的保障,其约束力将会达到非常高的程度,任何人要是违背这样的原则都必然会受到严惩,也因为有宪法保障法的保障,任何人要想违背这样的原则都会想而生畏,尤其是那些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更是不敢轻易触碰这样的禁区。

  同时,宪法中的最重要原则将不会因通常的宪法修改而被修改。由于有宪法保障法的明确,要修改这些重要原则其程序的“门槛”是非常高的,以至要想修改和变更几乎不大可能,除非人类这一物种发生了极其巨大的变化,或者全人类遇到了更加可怕的难题。

  三、政权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世界政权的最高权力掌握在中央,中央必须保证能够有效地控制全球每一个地区,这是基本原则。世界如此之大,把全人类统一到一个政权之下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大统一社会面临的分裂因素以及不安定因素肯定会很多,要保证大统一社会的长治久安,要做到全球统一有效的治理,保证坚强有力的中央权力是必不可少的。

  所谓坚强有力的中央权力,是指中央能够切实有效地控制全球各地,能够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并不说明中央要把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到自己手中,也不是说集中的权力越多对世界的控制力度就越强。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应该科学地设计,理应中央掌握的权力中央必须牢牢把握住,理应属于地方掌握的权力应该充分下放给地方。而且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权力放多、放久了就应该收一些,收多、收久了又应该放一些,在动态中求得平衡与合理,这是政治管理中的基本道理,也是张弛周期规律反映的一种固有的社会实际。

  以现代国家的结构类型看,既有单一的中央集权式的政治治理模式,又有复合的各地分权模式。这两种政治治理模式大统一社会都有可能进行有效的借鉴。但是,大统一社会又有着国家社会明显不同的特点,有些在国家社会实用的东西,大统一社会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可以采用,要对大统一社会的政权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对国家的政权结构类型进行了解。

  国家的政权结构类型是指国家的权力怎样按区域来划分,其中的核心是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按国家的政权结构类型,可以把国家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构、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和一个统一的国籍。单一国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式管理,处于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中央可以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地方,也可以收回授予的权力。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单一制,如中国、日本、法国等。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的国家的联合体,主要有联邦国家,另外有邦联国,历史上还有过身合国与政合国。

  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加盟共和国或者邦、州、省等)组成的国家联盟,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最高权力机构,联邦的地位高于成员单位,联邦宪法对各成员单位的权限有明确的规定。但与此同时,各成员单位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并在联邦宪法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权。目前美国、巴西、德国等20多个国家为联邦制国家。

  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家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邦联没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也没有统一的法律、外交、军队、财政预算和统一的国籍,今天的塞内加尔和冈比亚,以及历史上1778年至1787年的美国都是邦联制国家。

  身合国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所形成的国家联合。政合国则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在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分立,对外则是以同一君主统一的形式出现。目前,这两种类型的国家都已消失,而且,这两类政权结构类型对大统一社会显然没有什么参考价值,之后将不对此进行讨论。

  分析国家社会的几种政权结构类型,首先可以肯定,邦联制这样的十分松散的联盟形式在大统一社会显然不合适,因为如此松散的联盟不可能做到全球的统一治理,除非在由国家社会向大统一社会过渡的最初时期,一些国家有意开展联合的试验,此时采取短暂的邦联制联合还能说得过去。

  采取联邦制的形式也是不适合大统一社会的。仅从行政区域划分来看,今天的世界各国差异极大,论幅员,大的达千万平方公里,小的仅不足一平方公里,差距达千万倍;论人口数量,大的有十几亿,小的仅数千人,差距以十万倍计。如此大的差距要形成联邦显然是不合适的。

  大统一社会行政区域的划分必须打破今天的国界,使各地区的幅员差距不至于太大。同时,在行政区域划分上,按地区特点划分而不能按原来的国家疆界划分,这也应是基本的原则之一。因为,按照地区特点进行划分,打破原来国家疆界的界线,并使各行政区域的规模不至于太大,这不仅有利于管理,也有利于消除人们心底里“国家”的概念,从而有利于全人类的融合。

  另外,联邦制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各成员单位的独立性和政治的多样性,不仅保留了成员单位原有的疆域和人员,还保留了成员单位一定的立法权和独立决定自己政治选择的权力。这对于大统一社会为了实现亿万年稳定、统一的治理,力求使全人类、全世界融入一个整体的宗旨是矛盾的。

  因此,今天看来,单一制应该是大统一社会未来最合适的政权结构类型。

  可以看出,单一制有利于通过强而有力的中央领导,对全世界实行统一的治理,有效地推行有利于全人类生存与幸福的政策和法令,并通过打破原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改变原有的制度、体制、习惯和理念,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人们狭隘的国家意识地域意识以及狭隘的民族与宗教观念,并进而实现全人类的真正融合。

  选择单一制是出于考虑单一制政权结构类型的中央权力能够强而有力地实行对全世界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出于考虑其有利于打破原国家区域的各自独立封闭与对抗的理念,这些都是单一制对于大统一社会的主要优点所在,而不能够达到上述目的,也是其他的政权结构类型主要的不可取之处。但是,这并不排除单一制也有不足,而其他的政权结构类型也有可取的方面,在长期的大统一社会的政治治理中,取众之长,或者采取完全的创新,以建立最适合当时世界的制度与体制,这才是未来一切选择的根本原则。

  最后,这里再简单地阐述一些中央与地方的具体权力的分配问题:一般而言,有几项权力更应该集中在中央,如军队、发行货币、制订和修改宪法、统一度量衡和全球技术标准、全球邮政等等。还有一些必须全球统一行动的重要政策的掌控权也应在中央,典型的如对科学技术的限制、统一语言和统一文字的推广等等。至于处理民商法和刑法范围的事务、维持地方治安、管理交通和工商业等方面的事务,可能划在地方的权限之内更合适一些。

  四、军队与警察

  国家社会军队的最重要功能是保卫国家,所谓保卫国家,就是防止侵略、平定内乱。当然,这其中还有一种不可告人的功能,就是充当称霸、侵略和掠夺的工具。

  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军队,军费开支成为国家各项开支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大统一社会的情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由于国家的消亡,世界的最高权力体仅仅只有世界政权一个,对外的防御与攻击对手消失了,对外的战争也将随之消失,那么,军队的作用也就会相应发生变化,军费的开支将会远远小于国家社会。此时军队的作用与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维护世界的统一。由于军队是由中央掌控的,它是维护世界统一的威慑力量,正因为军队的存在,使得分裂分子不敢实施其分裂野心。第二,平定动乱。一般的社会治安应由警察维持,一旦社会不稳定因素演变成动乱,在警察无力平息时,军队将以自己强大的力量平定动乱。第三,参与救灾。因为军队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当世界各地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时,最容易组织和动员起来,同时又最具有战斗力的就是军队,参与救灾将是军队的一项重要义务。第四,应对外星人入侵、小行星撞击地球或者其他的宇宙威胁。宇宙威胁虽然概率非常小,许多代人也难遇一次,但一旦出现毁灭则十分巨大,作为军队有保卫地球家园的神圣职责。

  一般而言,大统一社会的警察力量直接掌控在地方可能更合理一些,但也不排除中央必要时有权对其进行限制与调动,甚至收回警察的控制权。大统一社会警察的功能与国家社会是基本一致的,主要职责有两个方面,第一是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地方的安定,使人民能够安居乐业;第二是管理交通,保证交通的畅通无阻。当然,在各地发生的一些小的自然灾害中,警察也有参与救灾的职责,即使发生大的灾害,有军队或者其他人员救灾时,警察在救灾事务方面也要尽到自己应有的努力。

  大统一社会的军队应是唯一拥有重型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队伍,警察仅仅只装备轻型武器。采用成熟的高科技武器装备军队是很重要的,仅以应对小行星撞击地球而言,没有高科技手段便很难把小行星拦截在撞击地球之前。同时,只有拥有高科技的先进武器,才能够保证以精干的不多的人员而取得军队预期的作用。

  五、政治治理的特点

  大统一社会的政治相对国家社会的政治有许多明显不同的特点:

  首先,大统一社会的政治只有内政没有外交。国家社会国与国之间的外交事务成为国家政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大统一社会只有一个独立的世界政权,外交事务自然就没有了,世界政权的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针对全人类的内部事务。

  第二,大统一社会因为国家的消失,军队的对外作战功能也随之消失了(除了应对可能性极小的外星人攻击外)。而且全球只有一支军队(这就是由中央政权控制的唯一军队),与国家社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军队相比,军队数量大大减少,而且由于军队的对外作战功能的消失,使得军队的规模以及军费开支比之国家社会有天壤之别,如果相比今天的水平,可能军队的人数与军费的开支仅仅只有今天国家社会总量的十分之一还不到。而且大统一社会应该是限制私人拥有枪支的,仅因这一点,又可以使军队的威慑和控制力度大幅提高,军队的数量与军费的开支也可相应减少。

  第三,相比国家社会,大统一社会的政府机构将大幅度减少。今天的国家社会国家众多,每个国家都有一整套齐全的国家机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再小的国家也是如此。而且一个国家的职能比一个地区的职能要多得多,即使这个国家比之一个地区从幅员到人口都小得多也是如此,因为国家的许多部门都是各地区不必要的,如外交部门、军队、货币发行部门等等。大统一社会只有一套最高权力机器,其他地区仅仅只作为地方政府存在,许多机构都可以不再设立,因此,大统一社会相比国家社会其政府机构与政府工作人员会大幅度减少,相应的开支也就会随之减少。

  第四,世界政权对世界的治理是统一的,全球一盘棋的治理方法、手段和措施,与国家社会各国各自为政,治理方法、手段和措施千差万别形成鲜明的对比。在国家社会,各国各自为政的治理使国家之间的发展极不均衡,差距极大,而大统一社会在其长期的统一治理后,全球各地的发展水平将会不断趋于一致,差距不断缩小,所以更能体现全人类的平等和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