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之前的讨论已经明确,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已经具备了实现大统一的硬性技术条件,而且,从国家社会走向大统一社会虽然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社会变革,但阻碍其变革的力量却相对较弱,因此总的阻力会比较小。这一切明确地告诉我们,只要通过合理地运作,要实现全人类大统一的目标是完全可行的,甚至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这一目标。
那么,本章便将讨论通过怎样的合理运作才能到达我们所确定的目标,即:选择怎样的道路才能够实现世界的大统一。
第一节 手段与步骤
一、基本思路:和平的中间过渡
大统一就是要变国家社会为大统一社会,使国家消亡,全人类生活在由一个世界政权统一领导下的并能够实现全球行动统一一致的大社会中。在大统一社会中,最高行政权力由国家政府转移到了世界政府,最高权力体由并存的多个国家政权转移到唯一的世界政权,这一转移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伟大行动。要能完成这样的转移,便能够保证人类免遭自我灭绝的命运,这也是全人类最本质的和最基本的利益。
但是,虽然如此,实现大统一又必然会触及一部分人的视界利益,那些被损害了视界利益的人,有可能会以人类根本利益的大义为重,接受并推动大统一进程,也有可能会违背人类的根本利益,阻碍大统一的进程,甚至还会采取武力对抗的行动。
因此,要世界各国统一到一起所要采取的手段便有可能是两种,即和平的手段和战争的手段。
一般而言,一次大的政治版图的改变,都不可能使用和平谈判或者战争武力的单独手段可以达成,所谓和平的手段,常排除不了以和平谈判为主,辅之以战争的威慑和强迫;所谓战争的手段,也排除不了以战争的武力为主,辅之以和平谈判,从而达到减少损失和伤亡。
实现大统一的步骤一般也可以分为两个方案,一是一步到位方案,另一是中间过渡方案。
一步到位方案是指实现大统一的进程,是从国家社会直接进入到大统一社会,使一个由多个国家分治的人类社会在没有中间过程的情况下,转变为由一个世界政权统一治理的社会。
中间过渡的方案则是指在由国家社会转变为大统一社会的过程中设一个中间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对于一些不利于实现大统一的因素,或者不利于大统一社会长治久安的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调整、改造和消解。
大统一事业以拯救人类于灭绝为根本宗旨,是无比正义的伟大事业,正义的事业无疑应采取正义的方案去推进,战争的手段自然不是首先,因此,和平的手段便是我们设计的基本出发点。
根据之前的分析可以判断,大统一事业由于具有全人类根本利益的普遍一致性,同时在视界利益方面,又具有全人类绝大多数人群其利益的广泛一致性,尤其是掌握着人类社会最高权力与最广泛资源的大国领袖,是视界利益的最大获益者,这就使得避免战争而作出和平手段的设计成为可能。
再来考虑实现大统一的步骤问题,要将如此多的国家和地区一次性地统一到一起,其难度是非常大的。
首先,国家之间的差异太大。从经济上看,最富有的国家与最贫困的国家之间的差距,以人均收入而言相差数百倍,要融合这种经济差距,富有者与贫困者之间就很难达成妥协。而且,经济基础的巨大差异又必然导致国民的教育水平和整体素质的巨大反差,由此引申的生活习惯、性格特点等多方面都会有巨大差别,将差别如此之大的各国人民同时融于同一个整体社会,其难度肯定非常大。
其次,从民族的角度而言,全世界的许多民族之间都有世代怨仇,要将这种世代怨仇的民族同时融入同一个社会其难度同样非常大。而且即使真的能够将其统一到大统一社会,很长一段的时间,这些仇恨的民族相处一“室”,都会是动乱的根源,民族仇杀、血亲复仇的现象必然会频繁出现。这一切都有可能会严重影响全世界人民对大统一社会的认可度,也为大统一社会的根本治理埋下长期祸根。
第三,宗教问题同样是阻碍大统一进程的重要因素。在目前的世界主要宗教中有些宗教之间的历史仇恨延续千年之久,从宗教意识到宗教礼仪方面差异十分巨大,宗教的力量使得不同宗教的信徒之间很难接受对方。更棘手的是,在世界上有少数国家是宗教极端主义国家,对由任何异教徒主导的国家的让步,都被看成是一种宗教背叛的行为,宗教情感使他们不愿受异教徒的左右,这就为国家之间达成妥协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实际上,影响大统一进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远不止上述所列举的这些,如文化的差异和过去政治传统的差异,也会使各国人民难以接受对方。如果任何一个国家与大统一社会未来的文化、政治选择之间存在的差异过大,都会影响大统一的实现。
最关键的因素还有,国家领导人的态度事实上很有可能是决定大统一事业成败的最为重要的条件。国家的意志常常主要体现在国家领导人身上,对于一个民主国家的领导人,在将自己的意志灌输给人民的同时,也许在尊重人民的意志方面考虑得更多一些。而一个专权的国家,统治者则是更多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民,统治者的态度常常是无条件的国家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的意志决定着一切。在进行一步到位实现大统一的思考时,我们面对的是全世界的所有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有民主政体的国家,也有专制政体的国家,其情况之复杂,变数之多是可想而知的。可以肯定,在全世界如此多的国家中,肯定有一部分领导人会想尽千方百计来阻碍大统一进程。
由于上述一系列的因素,这里便认为,要一步到位地实现大统一存在许多难以把握的问题,所以,采取中间过渡的步骤要更加可行。于是,采取和平的手段与中间过渡的步骤便是我们设计大统一方案的基本思路。
即使如此,也不能否定一步到位实现大统一的可能性,如果能够在全世界形成广泛的共识,如果各国人民都有一种紧迫的危机感,极少数的反对,以及以上所述的各种困难,是不足以阻止一步到位实现大统一的,只是这里认为要达到这一理想情况难度要大一些,采取中间过渡的方案会更容易一些。
那么,在由国家社会到大统一社会之间的中间过渡阶段,致少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平衡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如帮助低收入地区迎头向前赶上,把成熟安全的科学技术成果广泛地推广至这些低收入地区,那么,从理论上而言,当这些成熟安全的科技成果在世界各地完全达到普遍应用后,各个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是可以基本达到一致的。
2、促进区域融合
促进区域融合,并实现由国家社会向大统一社会的转变,是过渡期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之一,这方面的工作内容比较多,如要不断淡化国家的概念,并强化人类的概念;要推广统一的道德价值观、统一的语言与文字、统一的生活习惯以及促进民族与宗教的融合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建立起世界一体化的软环境,从而使全人类能够最终生活于一个融洽的大家庭。
3、逐步建立一体化世界的硬件环境
以今天的技术条件而言已经完全可以满足世界性治理的硬件要求,世界各大城市都有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都有飞机和汽车相通。互联网、电视与收音机等传媒手段的普及程度也非常高,依靠这一切,大统一社会的世界性治理已经不成问题。但是,还应该看到世界的发展还很不均衡,许多国家还没有高速公路,许多地区还没有电灯、电话、收音机,甚至许多地方连汽车都还不通。由此,便交给了过渡期一项繁重的建设任务,即:要本着易于沟通、便于交流的原则,以世界一体化为标准,逐步将世界连为一个整体,为大统一社会的到来创造有利的硬件环境。
除上述工作外,过渡期还有为未来的大统一社会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的任务。同时,过渡期由于许多方面已经有别于国家社会,实行对科学技术的限制应该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因此还应根据时机的成熟程度,适时地推动限制科学技术发展的行动,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基本选择:紧密的绝对优势集团
在由国家社会到大统一社会的过程中,安排一个中间过渡阶段,是为了顺利地实现由国家社会向大统一社会的转变,同时,也为了大统一社会在实现之后的有效、稳定与长久的治理。因为,在这期间,有诸多的因素会影响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必须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调整、整治、改造,以及消解,才能够确保大统一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间过渡的方案应该有多种可能的选择,只要有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应该说哪一种方案都可以作为中间过渡的选择方案。
事实上,中间过渡方案的确定,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社会中政治领袖们自己个人的政治立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态度。可以肯定,任何方案都不可能使每个人都百分之百地满意。假如说有多个方案让人们选择的话,不同的人群和国家一定会有不同的倾向性意见,但最终方案的确定,一定是最有实力影响世界政治的人和国家的意见才会被选择,也许他们的选择方案并不是最合理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便是如此。
然而,从理论上我们却可以根据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去确定最合理的方案,并根据这种理论的方案去影响人民大众和政治领袖,从而为确定一个最合适的中间过渡方案进行铺垫。
由国家社会转变为大统一社会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将全球所有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整体,那么,实现大统一的中间过渡阶段,在一定程度上,便有各个国家不断合并为更大的实体的特点。
那么,运用和平的手段达到政权实体的扩大,历史上最常会采取的便是国家联盟的形式去直接实现,或者以此作为过渡去实现。以下就让我们以联盟过渡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以此折射出中间过渡方案选择中应该考虑的各种问题,从而找出最终可行的中间过渡方案。
(一)、联盟的几种可能形式
以联盟的方式过渡,就是要以不同的关系作为联系纽带,将多个国家以不同的形式组合到一起,组成强大的国家联合体,即国家联盟。这种国家联盟是以推进大统一进程为唯一目的而成立的,它将根据时机的成熟程度,不断强化联盟内部的紧密联系程度,并不断扩大联盟的范围,以至最后将全世界所有的国家都联合为一体,从而实现世界的大统一。
如果自由放任各个国家随意组成联盟,其组成联盟的动机一定是多方面的,即使大统一思想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广泛的认同,也不可能每个国家联盟建立的动机都是为了大统一事业。有些联盟建立的初衷也许是为了推动大统一进程,有些联盟则可能是为了其他目的。
联盟的形式也一定会是多种多样,以联合的内容而言,有经济联盟、政治联盟、军事联盟以及综合性联盟等多种形式;以联合的紧密性程度而言,有紧密联盟、半紧密联盟和松散联盟;以联系的纽带而言,有区域联盟、民族联盟、文明联盟、意识形态联盟等多种形式。
不论怎样,可以完全肯定,有些形式的国家联盟是注定不可能肩负起推进大统一事业的重任的。例如,仅仅以经济联系作为纽带的国家联盟就很难肩负起大统一的重任;又如,任何松散的国家联盟也不可能担此重任。
一个致力于主导大统一进程,并有可能担此重任的联盟,一定是包含了政治、军事与经济等各种最主要内容的紧密型国家联盟,而且必须是有世界上主要大国加入其中的,实力非常强大的联盟,这种实力应该强大到一般的大国难以抗衡。只有这样的国家联盟才有可能以实力获得其他非联盟国家的认可,而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区区小国联盟绝不可能形成号令天下的权威,也就自然不可能承担起主导大统一事业的重任。
今天,现实的国家联盟有许多种,以至于统计和归纳都有一定的困难,如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这是区域国家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则是以民族作为纽带的国家联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及历史上的华沙条约组织,是主要包含政治、军事内容的国家联盟,而北美自由贸易区、南亚自由贸易区,则仅仅只是包括经济内容的国家联盟。有些联盟非常的紧密,如联邦制国家,其紧密的程度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国家,有些联盟则非常松散,国家之间没有任何的约束。我们这里所研究的国家联盟则针对性很强,这就是仅仅有可能直接推动大统一进程,并有可能在大统一事业中扮演主导角色的国家联盟,这就很大程度地缩小了研究的范围。
(二)自由状态下的联盟特点
历史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组成联盟基本上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组合,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的最高权力体,基本不受外来力量的约束,自己就是决定自己行为的支配力量,可以随心所欲地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联盟的对象、联盟的形式与联盟的内容,所有的外力要限制各个国家的联盟行为其作用都非常有限,国家在决定其联盟行为时的这种随心所欲,不受约束的状态这里称之为自由状态。
1、联盟要么因对抗而产生,要么因产生而出现对抗
自由状态下的国家联盟一般都是为了对抗而建立的,即使不为对抗而建立,也常常会因为它的建立,在客观上打破了某方面的力量平衡,而自然会出现对抗的局面。这种对抗有的是为了经济方面,有的是为了文化方面,有的是为了政治方面,有的是为了军事方面,还有的则具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综合对抗的性质。
例如:由于西方国家的入侵,伊斯兰文明在基督教文明面前无还手之力,为了对抗基督教文明的入侵,泛伊斯兰主义思潮产生了,他们的目标是将所有伊斯兰民族联合成一个大的联盟,以便抗拒西方势力的侵入。为了称霸世界,占领欧洲,争取日耳曼民族的生存空间,必须考虑建立一个整体实力足可以对抗英、法、苏等国的国家联盟,于是希特勒联合意大利和日本建立了轴心国集团。而在轴心国的攻击下,欧洲还处于松散状态下的力量被打得措手不及,于是英、法、苏等国赶紧结为联盟,而后又把美国、中国拉进联盟之中。冷战时期的北约和华约也是如此,最早由美、英为首的西方国家组成北约时,所对抗的是苏联,在北约强大的势力威胁下苏联为了有效地与之对抗,将其他东欧国家联合起来组成了华沙条约组织。
以经济为出发点的联盟同样是为了对抗,如:为了与联合起来的欧洲展开经济竞争,美、加、墨建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了与中国、日本和印度的强大经济力量抗衡,以避免被边缘化,东南亚各国建立了东南亚联盟经济共同体,并以此作为东盟实质性的行动内容。当然,经济对抗远不如军事与政治对抗来得激烈,被世界关注的程度也要弱很多。
一战之后的国际联盟与二战之后的联合国,由于是力求包含全世界所有国家的联盟,因此,它们不属于这里所特指的国家联盟。换言之,如果国联或者联合国能够完全有效地左右全球事务,也就可以直接由国家社会一步到位地跨入进大统一社会了,这里的讨论也就没有必要。
2、自由状态下的联盟是多元的联盟
由于自由状态下的联盟或源于对抗,或因此而产生对抗,那么,对抗便一定是具有针对性的。当一个国家联盟建立后,它所针对的对抗目标也就确定了,不论这个国家联盟是否公开表明自己对抗的对象是谁,自然会有人对号入座。
国家联盟产生的统合力量是对这一国家联盟成立之前各国力量均势的重新定位,它所针对的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力量优势,或者尽可能增强自己的实力,并以此来抗拒对方的国家联盟,必然会尽快地联络有着相同利益关系的国家,建立与之对抗的国家联盟。
正因为国家联盟具有对抗的性质,因此,一般而言,在自由状态下的国家联盟不会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即:总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类型的国家联盟同时并存于世界,也许它们成立的时间有先后的差别,但这种时间差距不可能太大。不论经济联盟、文化联盟、军事联盟还是政治联盟都是如此,其中政治联盟和军事联盟这样的特点更为明显,因为政治和军事问题事关国家的存亡,利益非常直接,利害关系非常严重,任何国家都不会甘愿在互相对抗的状态中处于劣势。
3、对抗下的联盟规模会不断扩大化
当一个国家联盟因对抗而建立的时候,另一个与之对抗的联盟也会相应产生,每一个联盟都会追求扩充自己的实力以压倒对手,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在对抗竞争中输给对方。特别是政治和军事方面的联盟更是这样,因为,如果一方实力明显处于弱势,就意味着两个阵营只要开战就必败无疑,这是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任何人都不会甘心落后。因此,每个联盟建立后都不会一劳永逸地保持初期的规模,而是不断地巩固和扩大这个阵营,不断地争取和吸收新的成员,使联盟规模越来越大,实力越来越强。由于对立的阵营之间都在作这样的努力,从而使得每个联盟的规模都会呈不断扩大化趋势。
正如一战之前的法国,在争取到与俄国结盟后又进一步与英国结盟,并建立了以英、法、俄为核心的协约国集团。但这只是联盟的开始,随着与同盟国的对抗,争夺盟国的斗争随之也变得十分激烈,连原属同盟国成员的意大利也被争取了过来,而后又使罗马尼亚和希腊倒向了协约国,在远东还争取了中国和日本这样的大国,并在最后将美国也争取了过来,从而使得协约国的力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成为最后取得胜利的最重要因素。
而同盟国的努力也十分出色,当时处于重要战略地位的土耳其成为其盟国,之后又争取到保加利亚的加盟,保加利亚不仅有与罗、希、塞接壤的重要战略地位,还有一支较为强大的陆军。更为重要的是,在还没有打垮协约国集团的情况下,同盟国就成功地逼迫协约国集团最重要的成员之一的俄国签订了城下之盟,俄国不仅大量地割地赔款,而且还因俄国退出战争,从而解除了同盟国集团的东方威胁。
冷战时期的北约成员国最初只有12个,之后将希腊、土耳其纳入其中,当使西德加入其联盟时,北约集团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实力。事实上,北约的力量还不仅在于西欧和北美各国,在远东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都听命于北约。
而与之对抗的华约集团也在做同样一件事,在东方不仅一度争取到朝鲜、越南、中国等国家成为自己战略棋盘上的重要棋子,而且还使得法国、西德这样的重量级国家与北约也开始离心离德。
4、半紧密联盟最易引发冲突
一个完全紧密的联盟,各成员国的步调是非常一致的,各国会在同一个约定下谨慎地处理自己的每一个重要行为,而且,由于国家的大部分主权已经让渡给联盟,在处理对外事务上,联盟实际上就像一个国家一样(当今的联邦制国家就属于这样的联盟)。
但是,一个半紧密状态下的国家联盟情况则有很大的区别,一方面各国之间具有相互援助,统一对外的约定,这种约定是有约束力的;另一方面各国自己的许多单独行动又不在联盟的约束范围之列。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每一个国家都有独立于联盟规则之外的单独行动,每一个国家都有独立于联盟利益之外的本国的单独利益,在本国单独利益的驱动下,各国很容易采取与自己所在联盟并无关系的单独行动,这样的单独行动又难免与自己所在联盟对抗着的另一个联盟的有关国家发生冲突。联盟的成员国越多,就意味着会发生单独行动的国家越多,这种冲突的机会就越大,冲突的频率也就会越高。
而另一方面,同属于一个联盟的其他成员国受联盟约定的义务所支配,也考虑自己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同样需要联盟对自己的支持,因此,即使不能完全辨明是非,在冲突出现后,也会义无反顾地一同加入共同对抗对方国家的行列。而对方国家所在联盟的成员国也有着同样的心态与行动,这样,两个国家之间的对抗就很容易引发成联盟之间的大型冲突。
简单地说,就是半紧密联盟下,各国单独惹的麻烦,很容易会把整个联盟拖下水,而各国单独惹出麻烦的可能性又很大,因此,半紧密联盟最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常常是大规模冲突。
如一次世界大战的起因,最初,奥匈帝国与塞尔维亚发生冲突,这是属于同盟国集团的奥匈一直对塞尔维亚有领土野心,奥大公的被刺,只是奥匈发动战争的一个借口。而奥对塞出兵则与属于协约国集团的俄国的利益发生了矛盾,在俄国采取相应的行动后,属于同盟国的德国不想袖手旁观,义无反顾地加入到对抗俄国的行动中。实际上,没有德国的撑腰奥匈也不敢入侵塞尔维亚,俄国如果没有协约国作为后盾,自然也不可能单独抵抗德、奥两国。而后,在战争爆发后,同属协约国的法国又自然地加入进了俄国的战斗行列,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此拉开了序幕。
在完全松散的联盟之间便不容易出现这样的冲突,因为松散联盟其联盟成员的单独行动所惹的麻烦其他成员国一般会置之不理,而紧密联盟又少有这样的独立行动,只有半紧密联盟既有这样的独立行动,而这样的独立行动又很容易将整个联盟拖下水。
(三)自由状态下的联盟很难肩负起向大统一过渡的重任
联盟过渡的要点是通过联盟这一纽带把各个国家不断地联系和统合到一起,使联盟的规模越来越大,联盟成员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当其最后的规模包含全世界,而联系的紧密程度就如同为一个国家的时候,也就预示着全世界实现了大统一。那么,在自由状态下通过联盟过渡实现大统一,将会呈现怎样的情况呢?
由于自由状态下的联盟必然是多元的联盟,而且这种多元化的联盟其实体会越来越大,那么,旨在实现大统一的联盟其规模最终便极有可能会大到半个世界属于一个联盟,再半个世界属于另外一个联盟。
这是因为组成旨在实现大统一的联盟,其加入联盟的国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希望在实现大统一的过程中能够起到主导作用,这类国家是实力非常强,规模也非常大的国家。另一类国家则是希望在实现大统一的过程中不被边缘化,使自身的利益有确实的保障,这是一大批中小型国家的主要考虑所在,它们必须依托一个大的力量才能确保自己的希望能够满足。由此,旨在实现大统一的国家联盟,将是由大国主导,并由众多中小国家参与的联盟。
然而,在大统一的伟大事业中,并非所有的大国都能够成为主导者,也不是所有的中小国家都不会被边缘化,不能起主导作用的大国一定是被那些能够起主导作用的大国排挤出去的,被边缘化的国家也一定是被那些没有被边缘化的国家排挤出去的,这样,就决定了各联盟之间的关系必然是一种竞争的关系和对抗的关系。
联盟的发展规律是这样的,一旦大统一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共识后,只要有人开始着手组建旨在实现大统一的国家联盟,便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刺激作用,这就会导致多个联盟应运而生,这些联盟成立之后,每一个都会极力地吸收新的联盟成员,力图迅速地扩大自己的实力,以便争取大统一的主导权。
如果期间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战争,并一切发展正常的话,在联盟发展的中期情况将会发生变化,这就是一些联盟的发展速度与规模会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在联盟的扩展中,它们已经力不从心,再也无法继续壮大自己的实力,面对激烈的竞争,它们不得不承认落后的现实,放弃主导大统一进程的初衷,转而追求不被大统一的大潮边缘化。于是,这样的小联盟会寻求一个大的联盟并入进去,而作为大联盟,通过吸收这样的小联盟来扩展自己,自然是非常乐意的。
也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即:一些中等实力的联盟,在激烈的联盟竞争中深感自己的发展不可能与实力更强的联盟抗衡,出于一种危机感,两个实力中等的联盟,或者更多的这种联盟会合并为一个新的大联盟。当然,上述的两种情况也有可能是交叉发展,互为补充的。
当联盟进入中后期,在经历了长期的合并与吸收后,最后非常有可能的结果就是会产生两个互不相让的超大型联盟,世界的一半属于一个联盟,另一半则属于另外一个联盟,这两个联盟都希望在大统一社会实现的关键时刻,由自己去主导这一历史进程,因此,这样形成的对抗将是这半个地球与另半个地球的对抗。
同时,在联盟过渡的早期和中期,国家的联盟一般都是半紧密的。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加入国家联盟的目的都是为了避免在大统一进程中被边缘化,加入联盟是被大势所逼迫,在其加入的国家联盟中自己只是处于从属地位,起主导作用的只是极少数国家。因此,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不论从这些国家的人民,还是这些国家的领导人,都不会情愿将国家的所有权力都交给联盟支配,一般的情况是在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各国会将自己的国家权力一点点慢慢地、有步骤地交给国家联盟。而国家联盟要想争取这些国家的加入,并寻求更多的加入者,必然不会要求一步就达到将国家的所有权力都交给联盟,要想实现这样的紧密联盟必然会有一个过程,而完全松散的联盟对于推进大统一社会的实现又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因此,中早期的国家联盟一般都可能是半紧密的联盟。
正因为有上述的特点,于是决定了联盟间武力冲突的概率会加大。尤其是旨在实现大统一的联盟其规模将会发展得非常大,包含的国家会非常多,这就意味着不同联盟的国家之间惹出麻烦的机会非常多,而且这种麻烦导致的战争必定是毁灭极其巨大的世界大战。因为它很有可能是这半个世界针对另半个世界这样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大战,是所有高科技的杀戮手段都必定会使用的真正意义上的毁灭战争。
那么,鉴于自由状态下的联盟极易引发毁灭性的世界大战,这一特点与我们希望通过和平的手段实现大统一的目标是相悖的,因此,自由状态下的联盟便将不能够肩负起向大统一过渡的重任。
(四)、结论:绝对优势可避免大的杀戮
由于自由状态下的联盟很容易导致毁灭性世界大战的爆发,那么,要避免这样的毁灭战争,关键就是要避免出现联盟的多元化,以此排除联盟之间的对抗。为此,首先要排除国家之间的自由联合,也就是不允许国家之间随意组合成国家联盟,只能允许特定的国家组建独一的国家联盟,然后在这个独一联盟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不断整合,在时机成熟时有目标、有计划地吸收已经符合条件的国家加入其中,使这个联盟不断扩大,最后在水到渠成时自然进入大统一社会。
这一设想的关键是要在国家作为最高权力体的国家社会,去限制大部分国家的自由联合,不允许它们随便按自己的意志去组建国家联盟,能够组建国家联盟的只能是少数特定的国家,而且组建的旨在推动大统一进程的国家联盟仅仅只能有一个。
这事实上是限制了大多数国家的部分权力,即限制了它们按自己的意愿自由组建国家联盟的权力。要实行这样的限制在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因为这是要限制国家的行为,包括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也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在国家社会中什么样的力量才能够左右国家的行为呢?
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中各国都听命于美国,在华沙条约组织中各国都听命于苏联,这是因为在北约中美国具有最强的实力,在华约中苏联具有最强的实力。
在2000多年前中国的春秋时代,华夏范围内分布着大大小小许多的国家,周王朝势力渐微,在这许多的国家中先后产生了五个势力最强的国家,史称春秋五霸。它们在不同的时期分别主导中国的事务,被称之为盟主,各个国家不会去理会周天子的要求,可是对当时的盟主则俯首听命,任其召唤,这就说明是实力决定了国家的行为。
国联与联合国这样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不能够左右的国家行为,大国去做就可以办到,一个小国在一个大国面前俯首听命,在联合国面前则可以目空一切。在北约中法国和德国先后向美国的权威挑战,这是因为法国和德国也是两个实力很强的国家,具有一定的挑战资本;在当时的社会主义阵营中,中国也曾向苏联挑战,并脱离了以苏联为中心的阵营,也是因为中国有相当的资本可以与苏联平起平坐。
再回过头来看国家联盟的多元化问题:如果要限制国家之间随意组建国家联盟,就应该有一股绝对强大的力量来制止各国的随意行动,这种绝对强大的力量只可能来源于国家。这里的国家不是指单一的国家,因为就单一的国家而言是不具备这种统驭世界各国的权威的,只有由多个大国组成的一个包含了至少有政治、军事和经济的紧密性联合,才能够凝聚成一个有巨大实力的集团。这一集团的实力应该强大到任何国家都无法抗衡,在与集团之外的任何一个国家相比时,就像一个巨人面对一个幼儿一样,幼儿是不可能用武力挑战巨人的,而且,即使试图作出挑战也不会掀起多大的波浪,因为,这种实力差距极大的对抗哪怕演变为战争其损失也不可能很大。
关于力量极其悬殊的对抗与战争不会产生大的伤亡与损失,是一个极有规律的现象,通过分析世界历史上多次大国与弱小国家的战争便可以一目了然:
1983年美国占领格林纳达时,双方阵亡人数仅130人左右,而且主要是古巴的援助部队,仅3天时间美国就占领了格林纳达全境;1989年美国攻占巴拿马,并把巴拿马总统诺列加押往美国受审,仅4天就控制了全部巴拿马,双方伤亡人数仅3000多,而且一半以上是平民;1991年的海湾战争已经算得上是一场规模较大的战争了,即使这样,当时战争双方死亡人数也不到2万,特别是美国领导的多国部队死亡人数还不到百人,战争仅打了42天就逼迫伊拉克从科威特全线撤军了。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美国相对这些国家的军事、政治与经济优势是绝对的,特别是与格林纳达和巴拿马相比实力更是极其悬殊。
华约1968年攻占捷克斯洛伐克也是一样,当时,以苏联为首的华约军队采用坦克、飞机仅用1天的时间便占领了捷克全境,其伤亡也不过百人。而北约对南斯拉夫联盟的战争,北约几乎是零伤亡,南斯拉夫伤亡也只有数千人。
而伊拉克和伊朗之间从1980年至1988年的两伊战争,其损失相对美伊海湾战争就要巨大得多。伊拉克和伊朗实力相当,这两个中等规模的国家一场战争打了8年,可谓旷日持久,在战争中双方共死伤人数达250万,两国总共用于战争的经费达9000多亿美元,各自都倾其国力投入到了这场战争。最后的结果是谁也没有征服谁,两个本来很富裕的石油国家,一场战争下来,国穷民贫,两败俱伤。
而一战时协约国与同盟国的战争,以及二战时盟国与轴心国的战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的军事集团的对抗,更是将大半个世界都拖进了战争的深渊。两次世界大战都各自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空前伤亡的战争纪录,而且战争导致经济崩溃,各种建筑与文化设施被毁坏,世界各国民不聊生,山河破碎,人民苦不堪言。
无数次的历史事件和无数次的战争都说明了这样的一个道理,势均力敌的对抗只要演变成战争,就一定会是极其残酷的血腥战争,而在实力极其悬殊的情况下,则可以避免这种残酷战争的发生。
关于这一问题包括以下的道理:当实力差距极大时,不仅弱者一方会心甘情愿地服从强者一方的统治,而且强者一方也会很仁慈地对待弱者。
拿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一个实力极其强大的国家,在面对一个弱小而又毫无攻击性和攻击力的国家时,往往是宽厚和仁慈的,因为它本身没有感到任何威胁,自然就会把仁慈、和平的形象留给大家。就像一个巨人面对幼儿时,一般不会有意伤害对方,而一对实力相当的拳击手却会相互敌意,虎视眈眈。
因此,绝对的优势也会激发国家和国家联盟心底的那份仁慈、善良与和平之心。反而,相差不大的优势,才有可能导致更进一步扩展实力,从而挑起战争的野心。所以,要想让国家或者国家联盟之间和平相处,相互包容,就必须保持它们之间的差距,一般的差距还不能达到这一目的,只有这一差距极其巨大,实力完全不成比例时,才能够保证它们之间可以和平相处与相互包容。
由此推断,当多个实力非常强大的国家组成一个具有绝对优势的紧密性国家联盟,且这个联盟的实力强大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多个国家组建的集团敢于与之对抗时,这个国家联盟就可以以自己的绝对强大的实力震慑世界各国,轻易便可以阻止各个国家随意地组建国家联盟,国家的自由状态就会发生突变。
这个绝对优势的国家联盟完全可以做到在不发生大战、没有大的实体进行对抗的情况下,保证只有一个唯一的国家联盟的建立(这个唯一的国家联盟就是这个绝对优势的国家联盟自己),从而实现在没有毁灭性战争的前提下,推动全世界向伟大的大统一社会和平过渡的梦想。
这一道理可以进一步推广,那就是,在由国家社会到大统一社会的中间过渡期间,为了避免大规模的战争,必须抓住以国家的实力来限制国家的随意行为这一要点,通过借助具有绝对强大实力的一部分国家的力量主导大统一事业,通过它们来控制和限制其他国家做出不利于大统一事业,以及不利于世界和平的事。从而,以此来确保大统一事业在人道、和平的原则下,得以顺利地推进。也就是说,在相当程度上这一绝对强大的实力是在充当世界的舵手和全人类的领导者角色。
那么,这种绝对强大的实力是任何单一的国家都无法达到的,要具备这一实力只可能是国家的联合,这一联合不一定只限于国家联盟的形式,其他形式的国家联合也可以是考虑的方案,我们可以对这种国家联合统称为绝对优势国家集团,或者简称优势集团。由此可见,确定和选择优势集团方案,就是确定和选择中间过渡方案,也就是确定和选择大统一的实现方案。
当明确了在现今国家社会与未来大统一社会之间应该设置一个中间过渡阶段,以及应以绝对优势国家集团来统驭并引领大统一事业这一结论之后,讨论大统一的方案实际上就变成了讨论优势集团的组建与运作方案。
这里认为,合理的优势集团的组建与运作方案应该符合三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正义性原则。优势集团的合法性是指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可行性是指按此方案,既有可能较为顺利地组建优势集团,且组建的优势集团又有可能较为顺利地推进大统一事业;正义性是要充分地权衡全球各地区与各群体的利益,充分地考虑每个地区与每个群体人民的民主与人权,在大统一事业的推进中,尽可能使每一个人都获得满意的结果。
一、关于方案的合法性
(一)合法的原则问题
由于优势集团的合法性问题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因此,要研究优势集团的合法性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国际法本身。
一般人对国内法多少都有些了解,这是因为人们每天都在有意无意中接受法制方面的教育,都在受着国内法的约束所致。国内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的,国内法对在本国生活或者由此涉及到的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机关有广泛的约束力,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机关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内法依靠国家的军队、警察和法院等国家强制机构加以维护,并保证其能够有效地得以实施。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只包含本国,不包含其他国家,更不包含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与国内法是两种性质与特点完全不同的法,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寻求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国际法所调整的关系是上述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调整国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对一切国际法的主体都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相比国内法有两个明显不同的特点:其一,从法律渊源来看,国际法的原则与制度是由主权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以缔结条约、公约、协议等方式制定的。国际法的第二个主要渊源就是国际习惯,这种国际习惯在国际实践中已经被反复适用,并被公认为具有法律性质。其二,从法律的监督与执行来看,没有一个超越于国家之上的机构来行使强制实施国际法的职能,国际法只能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强制实施。
例如,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后所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就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一战结束后成立了国际联盟,其《国际联盟盟约》也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二战之后成立了联合国,那么《联合国宪章》同样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还有一些范围较小的条约也一样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如1815年俄、奥、普三国签订的《神圣同盟条约》,1921年美、英、日、法签订的《四国条约》、1950年中、苏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等等均具有国际法的效力。
根据国际法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国际关系是决定国际法的基础。不论是国与国缔结条约、公约和协议,还是在国际事务中的国际习惯,这些国际法的渊源都是国际关系的反映。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有怎样的国际关系便有怎样的国际法。
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是随时代变化的,一个时代认为合法的行为另一个时代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同样,今天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数年之后则可能成为合法行为。
根据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时代性特点,有几点需要重点的阐述:
第一,一个全新的国际关系的建立一般都要经历大的战争
以近现代国际关系史为例,近现代国际关系的框架,是在中世纪封建神权统治下的欧洲世界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波及到各个国家,对欧洲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此时的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是欧洲封建制度的主要维护者,与新教诸国对立情绪十分尖锐。
1618年至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因宗教而起,但很快演变成一场政治战争,战争几乎将整个欧洲都牵扯了进来。三十年战争以反哈布斯堡王朝集团的胜利而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战争的结束,也标志着全新的国际关系体系的建立,战前罗马神权下的世界主权被彻底打破,哈布斯堡王朝被迫承认各诸侯国主权独立,由宗教神权和封建皇权一统天下的国际关系彻底毁灭。新的国际关系体系被称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欧洲事务的主要参与者是英、法、俄、普、奥五国,直到法国大革命爆发。当时的法国是欧洲的主要强国,法国大革命对世界政治以及国际关系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欧洲列强俄、英、奥、普等国为了扼杀法国革命,扶植波旁王朝复辟,先是与法国革命后建立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后是与以拿破仑一世为皇帝的法兰西第一帝国进行了20多年的战争,这场战争史称拿破仑战争。那么,这场战争的战胜国对欧洲进行了重新安排,于是一个新的国际关系体系建立起来,这就是维也纳体系。
维也纳体系之后便是俾斯麦体系,维也纳体系的解体和俾斯麦体系的建立,是由欧洲革命、克里米亚战争和德意志统一战争等一系列战争所导致的。
德意志的统一战争所成就的统一德国,从过去备受冷落的地位很快变成欧洲主要强国,德国宰相俾斯麦是一位善玩平衡术的外交高手和具有远见的政治家,在俾斯麦的主导下,形成了一个以德国结盟体系为核心的国际关系体系,即所谓的俾斯麦体系,这一体系一直延续到一战爆发。
一战死伤人数数以千万计,战争的结果导致了俾斯麦体系的最终解体,以及新的国际关系体系的建立,这就是通称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瓦解,以及随后的新的国际关系体系的建立则是二战的结果。战后所形成的国际关系体系被称为雅尔塔体系,这是因为在二战即将胜利的1945年2月,作为战胜国的美、苏、英三国统帅于雅尔塔召开会议,对战后的世界格局作出了安排,由此形成的国际关系体系人们就以会议地点雅尔塔命名了。
第二,国际关系决定了国际法准则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国际关系是国际法产生的基础,国际关系决定了国际法的准则。从国际法的渊源看,国际法的内容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不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这些都是国际关系的反映,国际关系在其中都起了决定性作用。一个新的国际关系体系的产生,必然导致国际法的内容出现新的变化,因为,一个新的国际关系的建立,是由一系列重要的国际间的条约和公约决定的,国际习惯也会因为国际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国际法的具体内容的改变便是必然的。
国际法的具体内容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并不等同。由于一个新的国际关系体系的建立,一般都会伴随大规模的战争,因此,国际关系体系建立的主导者肯定是战争的胜利国,作为胜利者无疑会把本国的利益放在考虑的首位,只有在充分安排了本国利益后才会兼顾其他国家的利益。战胜国还必然会将不平等的条件采用条约的形式强加于战败国,战败国由于无力反抗也就不得不接受不平等的条件。这种将个别大国的利益置于世界各国利益基础之上,将不平等条件强加于战败国身上的情况是一种十分普遍且常见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并不公正,也不公平、合理,但是,在国际法的角度则是合法的,因为这些条件已经通过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表面上各方都已经同意和认可。
(二)、在联合国体系内寻求合法性方案
这里我们将依据今天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体系来寻求优势集团的合法性方案。由于优势集团的建立是从来没有过的事物,没有也不可能有相关的法典条文和法判案例可以现成套用,只能而且也可以通过充分分析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体系的形成历史,结合已经形成的各种法律渊源,客观地进行价值判断,并作出严密的符合逻辑的推理,从而确定出最佳的合法性方案,这样的方法是法律的原则所充许的。
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建立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之后,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建立方面的最重要的事件和最决定性的影响就是联合国的成立,以及《联合国宪章》的签署。联合国在全球事务中的协调中心地位的确立,是战后国际关系的最大特点;而《联合国宪章》公认是当代国际法的核心渊源,这一点则是战后国际法体系的最大特点。
从联合国的职能以及联合国运作机制分析,在全世界各机构、组织与集团中,联合国对全球事务发挥的作用,也是最接近世界政权在全球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的。鉴于联合国体系对于国际关系、国际法体系的作用,以及联合国在全球事务中最接近世界政权职能等多种因素的考量,选择在联合国体系内寻求优势集团建立的合法性方案便是顺理成章的了。
事实上,人们总是把联合国看成是从国际无政府状态到世界政权之间的过渡体制,也是因为联合国本身的职能与宗旨实际上已经与世界政权有许多相似之处。
目前,全世界有193个国家已经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而且全球所有主要的国家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它们都有义务和责任在联合国体系内依《联合国宪章》行事。实际上,联合国的权力范围与协调范围并不仅限于其会员内,它的职权所涉及的范围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其会员本身,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全球性与广泛性。以联合国维护世界安全的职能而言,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也必须遵行所确定的原则。可见,联合国的国家协调中心的地位是完全意义上的全球性的。
1、联合国的机构
为了在联合国体系内寻求优势集团的合法性方案,以下我们可以进一步对联合国的机构设置及其它运转机制进行分析。联合国有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构,各主要机构下还设有一系列辅助机关,它们承担各种具体事务。
(1)、大会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组成,实行一国一票,每国在大会的代表不超过5人。
大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国家之间合作的普通原则(包括裁军与军备控制的原则),并就上述原则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提请安理会注意;研究并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提倡与推进国际法的逐步发展,及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各部门的国际合作,促成全人类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实现;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部门的工作报告;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秘书长;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根据安理会的推荐,讨论接纳新的会员国,或者根据安理会的建议,讨论决定除名会员国;以及讨论决定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大会讨论的问题非常广泛,但是,安理会正在讨论的问题大会不得讨论。
联合国大会由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大会主席由上一届大会选举产生,另设21个副主席,大会主席由各地区轮流担任,主席与副主席的名额分配如下:非洲国家6名、亚洲国家5名、东欧国家1名、拉丁美洲国家3名、西欧及其他国家2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5名。
(2)、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法、俄、英、美五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原为7个非常任理事国,1965年增加为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不得连选连任。
安理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主持和推进国际裁军与军备控制工作。除此之外,安理会的职责还有: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与大会分别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采取措施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向大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与新会员,以及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原为18个理事国,1965年增至27个,1973年再增至现在的54个国家),理事国任期3年,每年由大会改选其中的18个理事国,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经社理事会负责协调国际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工作,并就这些工作提出建议。另外,还应大会、安理会以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请求,提供情报与协助,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召开国际会议。
(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的事务,审查托管领土管理国的报告,会同管理国接受和审查托管领土人民的请愿书,视察托管领土。托管理事会由三类国家组成: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非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大会选举任期3年的必要数额的其他会员国。随着管理国的逐渐减少和完全消失,目前托管理事会的组成只有美、中、法、英、俄等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审议和处理国际法律问题,并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独立法官由各国推选,并经特定程序选举产生。
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诉诸管辖与咨询管辖,不受理个人的案件,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如若一方不予执行与遵守,另一方可以提请安理会采取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主要包括为大会和安理会随时就法律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构如经大会授权,也可就其工作范围之内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6)、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国的行政管理机关,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若干人,以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管理与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在联合国的各主要机构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并执行这些机构委托的其他职务与工作。
2、联合国的核心权力在安理会
联合国决议案的表决制度大致分为三种,即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以及一国数票加权表决制。
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是指机构内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个国家拥有一票投票权,同时,决议案要求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如安理会的大国一致原则就是这种表决制度,这种表决制度实际上赋予了每一个成员国都有平等的否决权。
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是指机构内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国一票,决议案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国的赞成便可通过。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又可分为简单多数表决制与特定多数表决制。前者只需过半数的赞成票便可通过,而后者则需达到某一特定的多数才能通过,如2/3、3/4或者4/5等等。联合国大会与联合国的多数专门机构都采用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一国数票加权表决制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确定特定的标准,如根据国家实力、责任、贡献等条件,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如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不仅在安理会拥有常任理事国席位,而且对安理会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定,5大国的任意一国都有否决权,这无疑是对5大国投票权的加重。
在联合国的各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大会与安理会,大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安理会则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唯一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其决定的机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只有安理会的决议才具有真正的强制约束效力,因此,联合国的核心权力在安理会,而不是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执行机构。
一个国家要求加入联合国,首先得有安理会的推荐,大会才能对此进行讨论表决,而对停止其会员资格的国家,要恢复其会员资格则由安理会直接决定;经由安理会讨论和正在执行的问题,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讨论与表决;经由国际法院判定的诉讼,如果不能执行,接受投诉,并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执行的机构也是安理会,而不是大会;大会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形成的决议只有建议的性质,而不具备决定的性质,安理会则具有这样的决定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的职务时,即是代表各会员国”。为了保证其决议的实施,安理会不仅可以促请联合国会员国集体采取包括与其“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的断绝”,而且,在认定上述措施还不足以达到目的时,可以“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此项行动将包括联合国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当安理会发布命令时,联合国各会员国有义务“供给为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任何区域组织与区域机构如果采取执行行动,必须有安理会的授权。
由此可见,安理会的权力不仅非常广泛,而且还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实际上,安理会的权力还远不止以上所述,除此之外,安理会还负责裁军与军备控制方案的拟定;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参加宪章规定的修正程序等等。
以上足见,联合国权力的核心在安理会,而大会作为一个有普遍代表性的机构,其作用就如同一个“世界论坛”一样,如果把联合国与国家政权进行类比的话,大会就如同是议会(实际上,大会的作用还不如议会的作用大),而安理会则是掌实权的政府。
安理会的权力核心是美、中、俄、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票表决权,程序问题的表决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决议,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与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一事项属于程序问题还是非程序的实质问题,在安理会讨论中,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而对作为实质问题的该事项的表决时,常任理事国还可以行使否决权,这就是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这种双重否决权的本质含义是,安理会讨论的一切问题常任理事国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行使否决权。
《联合国宪章》赋予了安理会在联合国中的特别权力,又赋予了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以及联合国其他事务上的尤其重要的权力,事实上,联合国的事务总是在被五大常任理事国左右,这就是联合国的实际情况。关于这样的现实情况,不论是否合理,但却是合法的。
(三)具体方案
由于当代国际关系的中心是联合国体系,国际法的核心渊源则是《联合国宪章》,我们对优势集团组建方案设计的合法性考虑便可依据如下原则确定:在联合国体系内,以《联合国宪章》作为准则,结合当今世界各国的特点而确定优势集团的组成成员。
第一步推理:优势集团应该比照联合国获得权力
为了建立一个合法的优势集团,首先再让我们来看一看优势集团的作用以及应该拥有的权力。
优势集团就是要带领全人类由国家社会走向大统一社会,在由国家社会向大统一社会的过渡中,优势集团起着领导全世界的作用。过渡期虽然还有各个国家的存在,但各国已经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了优势集团,因此其主权并不完全,如各国不能够随意组建国家联盟,在大统一事业上应服从优势集团的统一领导等。
那么,我们依据怎样的原则才能建立一个有着全球领导权的优势集团,而使这个优势集团的建立符合国际法的准则呢?
由于优势集团的建立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先例,现行的国际法更是不可能有明文条规可以套用,我们只能通过推理的方法,依据现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
综合所有的因素,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优势集团建立的一个最关键的法律难题就是,哪些国家组成的优势集团最有资格领导全世界?换言之,也就是说,选择哪些国家来组成拥有统驭全球权力的优势集团最符合国际法的原则?
考察当今世界,什么样的机构可以与优势集团类比呢?那么,纵观全球各集团、各组织、各机构,真正具有统驭全球功能的,最合适的候选者毫无疑问就是联合国,也只有联合国。
根据联合国的机构特点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内容,世界各国赋予联合国的权力是多方面的,首要的权力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定,在这方面联合国对于危及世界和平的事件可以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可以动用武力。同时,联合国又肩负着促进国际合作,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维护人权等各个方面的职责。它的职权范围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人类社会的几乎所有主要的领域。因此,从理论上它的权力范围几乎涵盖了人类社会的所有方面,因此,具有全人类性与全球性的特点,与未来优势集团的权力范围是一致的。
由于联合国是一个国际组织,它在行使权力的两个要素上与优势集团不同:其一,联合国在行使权力的力度上不如优势集团那么强。因为联合国没有自己可以统领全球的军队,即使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也要依靠各会员国出兵,因此,联合国在行使权力时的强制力是不够大的。而优势集团在军事能力上要有压倒性的优势,优势集团行使权力的力度也要求远大于联合国。
其二,联合国行使权力的深度也不如优势集团。例如,联合国不能干涉各国的内政,并承认国家的独立主权。而过渡时期则要求各国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优势集团,各国将不会拥有完全的主权。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优势集团作为统领全人类走向大统一的领导者,它要行使自己全世界的领导权力,就必须要从各国手中拿走一部分权力,如果不拿走这些权力,也就不可能统领全世界。
那么,为了优势集团的建立,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我们便可以就上述两个问题对应作出如下的近似认定:
第一,优势集团只不过将联合国行使权力的力度加大了些。联合国不能有力地行使权力,本身是一种不足,联合国站在全人类的高度,又不能够有力地为全人类服务,本来就是一种缺憾,正是优势集团弥补了联合国的缺憾。因此,优势集团更有利于全人类的根本利益。由此可以认定,优势集团比照联合国的权力组成结构而获得权力,又比联合国更具有行使权力的力度,按价值判断,是一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
第二,联合国拥有维护全人类根本利益的一些权力,这些权力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联合国宪章》是由各会员国签署的最广泛的多边协议,所以,联合国的权力事实上也是由国家从自己的主权中让渡的,由此可见,优势集团与联合国所获得的权力都是由主权国家让渡的,这一权力让渡渊源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优势集团的权力比联合国的权力要深入,因此,这就要求各国应将更多的一些权力让渡出来。那么,为了人类免遭灭绝,使人类的整体生存这一高于人类其他所有价值的价值得以维护,各国多作出一些权力方面的让渡是值得的,符合国际法的价值原则。
第二步推理:优势集团应该比照安理会的框架组建
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各主权国家通过签署《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会员,并将自己的一部分主权让渡给联合国,从而使联合国拥有统驭全球的一定程度的权力。于是,要比照联合国建立优势集团,便必须要考虑如下两个因素:
第一,联合国的权力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赋予的,只有自愿签署《联合国宪章》,才符合国家的独立主权原则(国家的独立主权原则是现今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第二,只有联合国的会员国才会签署《联合国宪章》,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国家意欲成为联合国会员时才会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赋予联合国。
然而,组建优势集团的成员是极其有限的,也许几个,也许十几个,可现今世界有约200个国家,这就是说,有90%左右的国家不可能成为优势集团的第一批成员。要这绝大多数国家将自己的一部分主权交给由极少数国家组建的优势集团,至少有很大一批国家不会心甘情愿地让渡自己的主权,即使也像签署《联合国宪章》一样,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向优势集团让渡权力,也很难不说这种条约是强权下的协议,是各国不得已时的城下之盟,如果要是这样,优势集团获得权力的方式就是非法的。
要破解这个问题,可以让我们来结合联合国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权力的分配进行讨论。
在联合国的各机构中,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最高权力的象征,大会由全部会员国组成,一国一票行使其表决权。但是,如此庞大的机构,如此多的国家及其代表是不可能行使实质权力的。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比照现今各国的机构,大会更像一个国家的议会,只能行使议政的权力。那么,在各个国家掌握实权的实际上是国家政府,而在联合国各机构中,正是《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核心权力赋予了安理会,安理会只由极少数的成员组成,但安理会作出的决定却对所有的国家产生约束力。
由此便可以推理如下:联合国拥有涵盖全球的权力(虽然这种权力并不充分但可以这样近似认定),而联合国的核心权力在安理会,因此可以近似地认定安理会拥有代表联合国统领世界的权力。
有了上述推理后,优势集团的建立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既然可以近似地认定安理会拥有代表联合国统领全球的权力,安理会是由并不多的国家所组成的,如果根据安理会的组成特点组建优势集团,其优势集团也应有统领全球的法律效力。换言之,要使优势集团具备统领全世界的国际法依据,按照安理会理事国的组成特点来组建优势集团,便可实现这一目标。
立足上述结论,这里不妨再通过审视安理会的理事国来研究其对于联合国权力的代表性,我们会发现从这一角度来看,比照安理会理事国的组成来组建优势集团其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会显得更加充分。
我们知道,安理会由15个国家组成,常任理事国5个,非常任理事国10个,这些国家都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国家,同时也是较具全球代表性的国家,而它们对于联合国权力的代表性则可以通过以下分析一目了然。
联合国有六大机构,即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的权力便分布于这六大机构中。
安理会掌握着联合国的核心权力,安理会的理事国由于掌握着安理会,因而也就掌握着这样的核心权力。同时我们还发现,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也是今天托管理事会的全部理事国,因此也可以认为托管理事会的权力事实上也完全掌握在安理会的理事国手中。
联合国的执行机构除安理会和托管理事会之外还有经社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有54个理事国,由于安理会的理事国一般而言在世界上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大多也都是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而且在经社理事会的影响也是举足轻重的。
再来看它们在大会的影响与作用。所有安理会的理事国都在大会有一席的权力这是自然的,重要的是,在21个副主席名额的分配上,安理会5大常任理事国都是固定的副主席国,这是唯一仅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出的特意的安排,任何别的国家都不拥有这样的待遇。这还不包括各非常任理事国作为世界上也具有相当影响的国家,同样还有可能成为大会的主席国或者副主席国。
在大会行使其职责时更应该看到,还不论及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仅就5个常任理事国而言,由于它们拥有强大的实力与全球性影响力,便可以肯定地说,它们对大会的任何一个议题,都完全能够决定性地影响大会的绝大部分国家。
安理会理事国对国际法院的影响表现在,国际法院的所有15名独立法官的选举产生都应由大会和安理会同时以绝对多数票表决通过,这就说明,安理会可以对任何独立法官行使否决权。而且按惯例,安理会的5大常任理事国在国际法院都有自己的独立法官,仅按此简单考虑,便占了三分之一比例的独立法官。
再来看安理会理事国对于秘书处的影响。秘书处作为联合国的行政管理机构,其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那么,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来任命的,这就说明秘书长的人选事实上的决定权就是安理会。
由此可见,安理会理事国在联合国的作用和影响,不仅反映在联合国的核心权力机构安理会由它们完全控制着,而且它们对联合国的所有其他机构的作用和影响都是最大的,实际上也是决定性的,因此,这些理事国整体组合起来,更加可以近似地认定为控制着联合国的全部权力。这就更加加强了这种优势集团组建方案对于国际法的符合度,而由此所产生的优势集团组建方案也已经是一个更高层次的合法性方案。
那么,优势集团的组成成员是否一定要求达到15个呢?即是否其数量必须要符合类似安理会这种5个(即常任理事国)+10个(即非常任理事国)这一数量要求呢?从理论的角度并不需要如此。
从安理会的决策程序分析,安理会的一切决定都需要有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非程序性事项还要求5个常任理事国不行使否决权,那么,在5个常任理事国通过的情况下,只需要再有4个非常任理事国的通过票,一切决议便都可以通过。
优势集团虽然是由多个成员国组成的,但优势集团的组成国家一旦加入优势集团后便不再是一个单独的国家,它将融入优势集团,成为这个整体中的一部分,由于优势集团的任何决定都是一个统一的决定,而不是组成成员国分别决定问题,由此便可以推理为,优势集团的任何一个决定都是所有组成成员国的一致通过。
从这一角度分析的结论,就是只要有9个有足够代表性的国家组成优势集团就可以构成合法性这一要求,前提条件是这9个国家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这种代表性应当与安理会的理事国的代表性类比。那么,首先5大国必须是优势集团当然的组成成员,这不仅是因为常任理事国是一种“永久”任期的概念,而且还因为5大国都有否决权,如果任何一个大国不被选入优势集团,只要这个国家反对优势集团的领导,或者不同意优势集团的政策,便等同于这个常任理事国行使了否决权,无疑这也就意味着优势集团不具备领导权,或者优势集团的政策的推行没有合法性,这一切也就等同于优势集团本身失去了合法性。那么,除5大国之外也就只需要再选择4个合适的国家便可以满足合法性这一条件了。这一条件可以称为5+4条件,即美、俄、中、英、法5个大国加4个其他合适的国家。
当然,优势集团成员的组成方案还要考虑其他的条件,5+4条件只是最低标准,只要有利于优势集团的建立,以及有利于优势集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适当增加优势集团组成成员数量是优势集团方案不应排斥的。
二、关于方案的可行性问题
优势集团的建立仅仅考虑合法性是不够的,还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可行性问题,即是否便于组建优势集团,优势集团建立后是否便于融合,是否有足够的实力领导世界走向大统一等等。
那么,要使优势集团的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应从以下几方面框定其原则:
1、组建优势集团的国家数量
毋庸置疑,组建优势集团的国家数量越少就越便于优势集团的组建,也越便于优势集团组建后的融合。因为组建的国家越少,其差异就越小,诸如宗教矛盾、民族矛盾都会少,而人们生活习惯以及经济差异程度也都会小,这样,组建之前的谈判就越容易,国家组合到一起之后出现的混乱因素也就越少。
但是,优势集团的组成成员数量又不能太少,首先,优势集团的组成成员太少将没有广泛的代表性。另外,组建的国家太少,必然会造成优势集团的实力不够。当今世界有一批实力相当强的国家,这些国家如果不被广泛地吸收进优势集团,不仅优势集团本身的实力不够,而且这一批游离于优势集团之外的实力强大的国家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优势集团领导地位的威胁,如果这些游离的强国再组成联盟,优势集团的领导地位必将会受到根本的动摇。
优势集团的组成成员其数量既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是基本标准之一,仅从可行性方面考量,其尺度的把握是只要不影响核心国的组建与融合,成员国的数量便可适当多一些。
2、经济规模
组成成员国的经济规模必须尽可能大,因为,一个国家的经济规模是这个国家的实力基础,优势集团必须具有强大的实力才能起到统驭世界的作用。由于优势集团不可能过多地吸纳第一批成员国,这就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尽可能都要具有强大的实力,这种实力首先就是经济实力。
3、领土与资源
领土与资源问题从广义上是同一个问题,即资源问题。领土也是资源的一部分,但资源的概念包括的内容更广泛,如石油、铁矿、煤炭、水、森林等等都属于资源。有些国家虽然小但资源很丰富,一些国家领土面积广阔可资源却很贫乏。要详细地分析一国资源是非常复杂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将资源的问题简化成只有领土这一个标准。
之所以这样简化,原因有三:其一,一般而言,领土面积与资源总量是成正比的;其二,一些地域今天看来没有资源,明天情况就可能发生变化,如中东地区,在没有发现石油之前那里是一片贫瘠的沙漠,石油发现后就成了富裕的油田;其三,作为领土面积的重要意义还有一个超越资源概念的问题,从军事战略的角度,辽阔的地域就意味着战略纵深大,由此产生的军事战略优势也就要大,一个地域狭小的国家,纵使有先进的武器、雄厚的经济实力,但由于地域狭小,战略纵深太小,抵御连续攻击的能力也就极其有限。
因此,以领土这一单一标准来概括资源问题,并进一步概括外延的战略问题,既可把问题简单化,又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评价成员国的实力。
在领土方面还要考虑一项重要因素,即领土的连片性。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尽量选择领土面积大的国家作为优势集团的成员,还应尽可能考虑建立的优势集团其领土能够连成一片。因为优势集团是一个整体,如果各成员国东一个西一个,优势集团将会一盘散沙,不便于管理。
当然,在成员国的选择上还有许多别的条件应该考虑,如果确实有必要选择难以连片的国家作为其成员,这种现象也应该只是个别的,优势集团的主体则理应连成一片。
4、军事实力
没有绝对优势的军事实力就没有和平的保障,而且,优势集团能够统领全世界的直接原因就是具备绝对的军事优势,这种优势使得所有各国甘愿受其领导。优势集团的军事实力是由成员国的军事实力组合而成的,各成员国的军事实力的总和构成了优势集团的军事实力,因此,对成员国军事实力的要求也是优势集团组建方案要考虑的一项重要指标。
5、人民生活水平的一致性
人民生活水平的一致性是指组成优势集团的成员国,其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宜相差太大,因为,如果生活水平相差太大必然造成人们的生活方式、教育水平以及行为习惯都会出现较大差异,这样的差异达到一定程度后,不同的群体就很难融合于同一个社会,这就有可能给优势集团的治理带来诸多的麻烦。
当然,要绝对求得各成员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现今任何国家内部人民生活水平也有参差不齐的情况,以中国为例,上海地区的人均收入是贵州地区的近4倍,这一差距不能说不大,但是,虽然这种差距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但现今中国的社会稳定性在世界各国中还是属于较好的。
因此,在考虑优势集团的成员选择时,如果要确定这一差距到底为怎样的标准比较合适,还应结合其他的因素一并考虑。原则上说这种差距当然是越小越好,但各国之间差距很大是不争的事实,在确定差距标准时只能以不是特别影响国家的融合为原则性要求。一般而言,成员国之间人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不大过10倍,应该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的融合,如果处理得当,差距更大一些也能够达到较好的融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计算人均生活水平时,按购买力平价比按汇率计算要科学,因为购买力平价排除了汇率计算中的不合理因素,更能反映人们的实际收入情况。
6、宗教与民族极端主义因素
宗教与民族极端主义在当今世界是一种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宗教与民族情绪的极端狂热下,恐怖主义应运而生。作为宗教极端主义者对其他宗教和宗教派别是排斥和仇恨的,一个民族极端主义者对其他民族也是排斥和仇恨的,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极端主义与大统一的精神格格不入。
优势集团不宜首先选择民族与宗教极端主义国家并不是永远不选择它们,在优势集团建立后,优势集团必然要利用自己的领导地位,要求并引导各国不断地按照大统一事业的要求,改进各方面的方针政策,包括要求各国必须淡化宗教和民族观念,放弃极端主义的政策。那么,当这种改造达到相应的程度,只要能够满足优势集团吸纳的要求,优势集团就应及时地吸纳其为成员国。
三、关于方案的正义性问题
正义性就是要看优势集团的组建方案是否能够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是否给予了不同的地区与不同的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同等的权力。由此稍加分析便可以看出,方案要满足正义性的要求,实际上集中体现在优势集团的成员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为,只有具备广泛的代表性,才是充分地体现民主与人权,才能够保证优势集团的建立具备广泛的拥护基础,保证各国甘愿接受优势集团的领导。那么,正义性主要应该考虑哪些具体因素呢?
1、国家数量与人口数量
毫无疑问,优势集团的组成成员如果涵盖了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其广泛性以及其隐含的正义性才是最大的。但是,这种结果实现起来有难度,因为如果这样,与其说是建立优势集团,实际上是优势集团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即这就是大统一社会。反过来,如果优势集团组成成员国只有一个,其广泛程度便最小,正义性也就最差,与其说这是优势集团,还不如说是一个大国的霸权式非正义统治。
那么,从组建优势集团的难易程度看,前者最难,后者最容易。但这两种极端形式都不可取,因为前者事实上难以达到,所以才选择优势集团过渡的方案;而后者既不符合正义与合法的原则,同时也不能达到优势集团领导能力的要求,因为,就当今世界最具实力的几个大国而言,任何一个大国都没有能力撇开其他的国家单独发挥统驭世界的作用。因此,在合法与正义的原则下,选择适当的国家,保证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成员国数量,由此而建立的优势集团才是合理而现实的。
再从人口数量上看,人数太少的优势集团无疑其广泛的代表性便差,但是,如果优势集团的人口数量能够达到二三十亿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一个拥有与游离在优势集团之外的人口相当,或者相差不多的优势集团来领导世界,人们的信服程度就要大得多,代表的广泛性也要大得多。特别是各国往往习惯于以自己单独一个国家的人口与优势集团相比,由一个在人口数量以及实力水平上都远远大于自己的优势集团统领自己,心中的抵触情绪便会小得多。所以,在成员国的人口数量的选择上,应该是人口数量越多越好,当然,这种人口数量多多益善的标准是相对于其他条件均比较符合的情况而言的。
2、民族与人种问题
优势集团要求各方面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族的代表性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全世界有1万多个民族,如果要把每一个民族都纳入进优势集团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没有这样的必要。由于人种问题比民族问题简单得多,而人种又包含了民族的因素,因此,我们便可以把民族的广泛代表性简化为人种的广泛代表性来进行考量。
一般而言,全球人种可以分为白种人、黄种人和黑种人,即欧罗巴人种、蒙古人种和赤道人种(还有人将赤道人种再细分为尼格罗型和澳大利亚型,即黑色与棕色的区别,但由于棕色人种很少,为避免把问题复杂化,这里将不作这样的细分),这三个人种分别分布于各个国家之中,在选择优势集团成员时,以人种代替民族作为广泛代表性的选择指标,问题就好解决得多。
考虑人种的广泛代表性,就是要求在优势集团的组成成员国中,应该考虑到包含有三个不同人种为主体的国家,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人种或者两个人种为主体的国家独占所有成员国。由此,人种方面的广泛代表性便可以近似地引申为广义上的民族代表性。
3、地域的代表性
以人类广泛分布的地域而言,全球划分为亚洲、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与大洋洲,地域的代表性是优势集团广泛代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大洲生活着不同的人群,他们的地域特点决定了他们人种状况的不同、生活习惯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也决定了他们或多或少都存在地域的观念。在优势集团成员的选择上如果忽视了人们的这种地域情感,就有可能导致整个地域对优势集团领导地位的抵触,这种抵触是一个大洲的抵触,其能量将远大于一些中小国家的反抗。
而且,地域代表的广泛性本身又是正义性的一部分,优势集团作为人类正义事业的领导者,理应本着正义、合法的原则处理一切问题,因此,在地域的代表性上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选择优势集团成员的组成是非常必要的。
4、宗教代表性
宗教是人类重要的精神依托,宗教发展到今天其数量已达10万以上,绝大多数都是新兴宗教,因为许多国家只要你愿意便可申请登记一种宗教,所以,宗教数量多如牛毛,但主要的宗教则很少,公认的世界性宗教只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与佛教。有些宗教虽然不是世界性宗教,但规模却很大,或者影响很大,如印度教、犹太教等。另外,在宗教中又分为许多的派别,如基督教的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伊斯兰教的什叶派和逊尼派等等。
保证宗教的广泛代表性不可能以全世界数以10万计的宗教总数作为标准,因为优势集团的成员国的数量很少,不可能所有的宗教都代表得了。但是,在如此多的宗教中,真正有影响的宗教是很少的,要考虑宗教的广泛代表性,只能考虑在优势集团的成员国中,应包括以全世界最主要的几种宗教为国家信仰标志的国家,而且还不能考虑宗教极端主义国家,因为宗教极端主义者很难与其他宗教相融合。那么,在这几种主要宗教中,三大世界性宗教自然是必须应考虑的。
要求宗教的广泛代表性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正义性的要求,同时还应看到,宗教的信仰超出了其他的信仰,由宗教信仰产生的宗教情感同样在信仰者心灵根深蒂固,广泛的宗教代表性能够广泛地凝聚各宗教的信徒的情感,有效地避免因宗教仇恨产生的冲突、对抗与杀戮,并避免各国因宗教情感上的问题与优势集团产生分歧和矛盾,从而为优势集团的有效领导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四、关于大统一方案的再思考
通过之前的阐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在联合国的框架之内,参照《联合国宪章》,一步到位地实现全人类的大统一,无论是合法性还是正义性,都是最可取的方案,同时也解决了严格限制科学技术发展的紧迫性问题。这样的方案并不是不可能,但这要广泛地凝聚全人类的共识,要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宗教,各个阶层摒弃各种分歧,牺牲各种利益,排除各种困难。
我相信,如果今天地球遭遇了外星人的入侵,我们全人类就肯定能够克服上述的一切分歧和困难,团结一致,统一对外。因为那种对我们地球人的整体生存威胁是实现可见的,是直观简单的。
然而,要说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必定很快灭绝人类,如果不尽快实现全人类的大统一,严格地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整体就会很快面临灭绝之灾。要得出这样的结论需要深度思考,也有可能不是在自己这一代就会发生。由此,要推动人类的大统一会面临更大的困难。正是因为如此,要一步到位地实现大统一,从可行性方面难度很大,仅仅从这一点看,这里更倾向于采取和平的中间过渡方案。当然,要从笔者个人的愿望看,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一步到位地实现大统一无疑是最理想的。
以下将根据之前所阐述的各理论原则提出两套实现大统一的方案,这两套方案都是和平的中间过渡方案。需要说明的是这完全是设想方案,它不是唯一选择,也不是必须选择,甚至都不是建议选择,只是提供一种思路。仅具有参考性质。要采取和平的手段实现人类的大统一最主要的把握者是大国之间的政治谈判,大国领袖的态度才是决定最终方案的关键因素。
一、方案一:核心国过渡
(一)方案的基本思路
核心国过渡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合法性、可行性和正义性三大原则,将全世界主要的大国联合起来,组建一个绝对优势的国家集团,这一优势集团从确定联合到实现联合,尽快地由松散、半松散进入到紧密结合的阶段,且紧密结合的程度就如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
准确地说,此时的优势集团完全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这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国家,这个国家与一般的国家共同之处就是它们都有相对固定的管辖疆域和人民;有统一的国家政权机构以及这些机构颁布的政策和法令;从而行使一个完全统一的国家管理。
它和一般国家有区别的是,这个国家肩负着一个伟大的使命,这就是带领全人类进入大统一社会。它要不断地吸纳新的成熟国家并入进自己的国家,使之不断扩大;它要要求并监督各个国家去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它要协调世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它还要为未来的大统一社会作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与文化体制的各种探索。它是全世界的旗手,是各国的领袖。
这里称这个国家为核心国,“核心”就是全世界中心的含义,也是世界的领导者的含义。那么,将核心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这里则称之为普通国,普通国有着自己一定的国家主权,但在有关大统一事业的政策上,又有服从核心国统一领导的义务。
核心国的统一性是由核心国的宪法保证的,是由强大的国家机器来维护的,核心国政府、议会、法院、军队和警察,都是保证核心国具有稳定、长期的统一性的坚强工具。核心国虽然是由优势集团的概念演变而来的,但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国家集团的本质特点,更多的特点是一个整体统一的国家。
核心国作为一个绝对强大的国家,国际法应赋予它领导世界走向大统一的责任、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力,它与普通国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样便意味着核心国的许多政策措施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普通国理应服从。
核心国的建立并不就意味着大统一社会的实现,它只是大统一进程的第一步,要最终实现大统一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并有较长的路要走。在建立核心国之后,还应该有一个比较长的过渡期,这个过渡期是一个整合世界各个普通国和各个地区的民族、宗教、语言、社会、经济、文化、艺术、人民生活习惯、道德价值观等等多方面因素的过程,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整合,当时机成熟之后,实现全人类大统一的伟大事业也就水到渠成了。
(二)、核心国组建方案的具体设想
根据合法性原则我们知道,要使核心国的组建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最低标准满足5+4条件便可以,也就是核心国的组成成员要包括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以及不少于4个其他条件合适的国家,这实际上为核心国的组建确定了基本的框架。那么,除5个常任理事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的人选,便应该采用可行性与正义性的原则来确定了。
1、对五大国的分析
可行性重点考虑的是核心国的实力问题,它的首要要求就是核心国的成员必须具备相当的国家实力,就这一点看,五大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毋庸置疑,在可行性要求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核心国仅有五大国其整体实力还是不够的,其他最具实力的国家也应纳入核必国的成员。
正义性要重点解决的是核心国的广泛代表性问题。那么,核心国的成员组成不只是五大国,要整体考量核心国成员的广泛代表性问题,首先就得要弄清楚作为核心国当然成员的五大国的代表性问题。
正义性原则重点考查的代表性指标有四项,即人口、人种、地域与宗教。那么从人口数量的代表性看,整体计算这五国的人口总数接近20亿,这一数量是巨大的,其人口的代表性已经毫无疑问,对其他国家的人口数量的要求也不会受这五国人口总数状况的影响。因此,人口代表性便可以不再单独分析,代表性指标以下将只分析人种、地域和宗教三个方面。
(1)、美国
人种上:虽然有百分之十几的黑人,还有一部分华人、印第安人等黄种人,但百分之八十以上为白人,因此,从人种的代表性看应代表白种人;
地域上:美国代表北美洲;
宗教上:美国人主要信奉基督教新教和天主教,为了不把问题复杂化,我们将不对宗教派别进行细分,因此,美国在宗教上代表广义的基督教。
(2)、俄罗斯
人种上:代表白种人;
地域上:俄罗斯横跨欧亚,虽主要领土在亚洲,但主要人口以及经济、政治的重心在欧洲,因此,习惯上把俄罗斯称为欧洲国家,所以俄罗斯代表欧洲;
宗教上:俄罗斯信奉东正教,东正教属基督教的分支,因此代表广义的基督教。
(3)、中国
人种上:代表黄种人;
地域上:代表亚洲;
宗教上:中国虽然也有一部分人信仰宗教,但百分之九十的人为无神论者,而且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宗教色彩比较淡漠的国家,因此,中国代表无神论。但是,进一步分析,从历史上看,佛教起于印度,兴于中国,中国是佛教的主要传播源,今天,虽然佛教徒相对于中国13亿多人口其比例很小,但总量则占世界佛教徒的比例很高,因此,中国代表佛教。
(4)、英国
人种上:代表白种人;
地域上:英国是欧洲国家,因此代表欧洲;
宗教上:80%信奉基督教新教,还有一部分人信奉天主教,因此,代表广义的基督教。
(5)、法国
人种上:代表白种人;
地域上:代表欧洲;
宗教上:信奉天主教,因此代表广义的基督教。
通过对上述五国的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形成如下结论:
从人种上,中国代表黄种人,其他国家都代表白种人,因此,黑种人还没有代表国;
从地域上,美国代表北美洲,中国代表亚洲,其他国家代表欧洲,因此,非洲、南美洲和大洋洲还没有代表国;
从宗教上,中国代表无神论和佛教,其他国家都代表基督教,因此,伊斯兰教还没有代表国。
有了上述结论后,便为我们进一步缩小其他成员国的选择范围提供了条件。
2、选择其他成员国
按照5+4条件,当5个常任理事国已经作为当然人选之后,只要再确定不少于4个合适的国家,便可以满足核心国的合法性方案。但这只是最低标准的方案,要达到核心国有充分的能力统领世界,并保证核心国的充分正义性,还要求核心国能够真正把世界上最具实力的国家纳入自己的成员,并要求核心国的成员真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那么,通过对五大国的代表性进行分析后发现,从地域上,还有非洲、南美洲和大洋洲没有代表国;从人种上,还有黑色人种没有代表国;从宗教上,还有伊斯兰教没有代表国。核心国的成员国无疑应把这些方面都要涵盖进来,不然,核心国便不能称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正义性就是不充分的。
同时,在选择成员时,出于可行性方面的考量,还要看核心国是否具有可治理性,以及是否易于融合。具体而言,就是还要考虑成员国与核心国的领土连片性、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以及是不是民族与宗教极端主义的国家。
从核心国的领土连片性考虑,无疑所有的成员国完全连成一片是最理想的情况,但只要简单思考这一要求就知道明显地存在问题,这就是,如果要求核心国成员具有广泛的地域代表性,便不可能做到核心国成员完全连成一片,至少南美洲与大洋洲的国家就不可能与以五大常任理事国为主体的核心国接壤。那么,对这一问题这里的考量是核心国的主体应是连成一片的,但不排除个别的成员可以作为核心国的海外领地而存在。
关于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这里确定为人均收入差距大过10倍的国家融合于一体的难度可能就会比较大。当然,这完全是一个经验的估计值,并不能成为定论。那么,如果以10倍为极限的话,自然应该是以五大常任理事国中的人均国民收入最高的国家为标准。
关于是否为宗教与民族极端主义国家,是不可能有具体指标衡量的,要靠综合分析与国际社会的普遍评价。
有了上述的分析之后,把怎样的国家选为核心国的成员便有了初步的结论,这就是,具有每一方面相应的代表性,又不影响核心国治理与融合的国家中,最具实力的国家便是核心国成员的首选。同时,即使没有独立的代表性,但确实具有很强的国家实力,这样的国家也不能排除在核心国之外,这是出于核心国可行性的考量,因为,如果这样的国家不被选为核心国成员,对核心国既是实力的损失,而且游离于核心国之外的这种国家,对核心国也是一种威胁。
二、方案二:世界联邦过渡
(一)、方案的框架设想
与核心国过渡方案类似之处,世界联邦过渡同样是利用联合国在国际关系中的中心地位,以及《联合国宪章》在国际法中的核心渊源地位这一事实,并以此作为法理依据而设计的,与核心国过渡方案有区别的是,世界联邦过渡方案更多地贯彻了民主与人权原则,其考虑的思路如下:
世界联邦过渡期间全世界由世界联邦政权进行统一管理,世界由联邦政府行政直辖下的一个中央邦,以及处于自治状态下的多个自治邦组成,中央邦由少数最强大的国家组合而成,自治邦则是由其他国家分别演变过来的。由此可见,中央邦实际上就是为实现大统一而组建的优势集团。
之所以中央邦要求是由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组合而成,是因为联邦政府必须依托一个绝对强大的力量才能够统驭世界。依据优势集团的组建应遵循的合法性、可行性与正义性原则可知,中央邦的组成成员国与核心国的组成成员国其要求的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除了组成中央邦的国家之外,其他各个国家都将演变为各个自治邦。自治邦与国家的本质不同,就是每个自治邦都已经将自己的一部分国家主权让渡给了世界联邦政权,各国所完整剩下的只是自己的疆域和自己的人民,另外还剩下了一定的区域管理的权力。
采取世界联邦过渡既是考虑了全世界需要统一且有效的协调与管理,因此要以世界联邦政权倚重中央邦的实力来承担这一协调管理任务,又考虑了全世界现存的极大差异,不宜即刻融合于一体,因此需要分开发展,于是,才延续了现有国家的区域与人民的划分而设立自治邦。
世界联邦过渡期内,世界是在统一的世界宪法约束下有序运转的,联邦政权也是依照世界宪法的要求管理着世界。中央邦是实现大统一的核心种子,世界政权将根据每个自治邦的条件成熟程度,不断地将自治邦吸纳进中央邦,这样就使得中央邦的规模越来越大,自治邦的数量越来越少,当所有的自治邦都加入中央邦的时候,也就是大统一社会实现的时候。
世界联邦过渡方案与核心国过渡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运转机制所体现的全球性的民主与人权特征上。这里设想的世界联邦政权将采取当今世界普遍认同的民主政体,也就是三权分立的政体,即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是独立的,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以防独裁,但现在普遍采用的三权分立政体也有其缺陷,要进行修正,这一点在之后还有专门阐述。而且世界联邦的政体采取的是两级分权,不仅在联邦政权中实行三权分立,而且联邦与各邦之间还实行分权,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各邦有自己独立的行政、立法与司法权。
1、世界联邦政府
世界联邦的行政权掌握在世界联邦政府(简称联邦政府)手中,联邦政府首脑(简称联邦首脑)掌握着世界联邦的最高行政权,这里的政府首脑最好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人由3-7人组成的委员会(笔者更倾向是一个委员会,以免出现独裁),之后还有专门阐述。
联邦政府有两项管理职责,第一项职责是直接管辖中央邦的行政事务;同时,联邦政府的最高目标是带领全世界实现人类的大统一,因此,根据大统一事业的客观要求,协调、统一与平衡全世界的发展又是联邦政府的另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世界联邦过渡期间,世界宪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赋予各自治邦相当的自治权,也会相应赋予联邦政府对全世界的一定的行政统一领导权,联邦政府将根据世界宪法赋予的权限行使自己的权力。
由此看来,联邦首脑既是中央邦行政事务的总负责人,又是全世界大统一事业的总指挥,既是联邦政府的首脑,又是中央邦政府的首脑。
2、世界联邦议会
世界联邦议会(简称联邦议会)是世界联邦政权的立法机构。从理论上,联邦议会又是世界联邦的最高权力部门,联邦议会颁布的各项法律是规范全世界的行为准绳,包括联邦政府、联邦法院的权限也受联邦议会所颁布的法律的约束。
联邦议会其议员的组成应该充分体现民主与人权的原则,联邦议员由各邦选出并派遣。
由于中央邦是由多个实力最强大的国家组合而成的,论人口比例,出自中央邦的议员必定会占很大的份额,而自治邦是由各个国家演变而来的,有些国家非常小,也许按人口比例计算,连一个议员也分摊不到,但这样的自治邦也应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力,因此,议员的分配应向自治邦倾斜。
联邦议员除了制定、表决各种法律与决议之外,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责就是参与选举联邦首脑。由于联邦议员各自代表自己所在邦的人民,联邦首脑由联邦议会选出,这是充分体现全人类普遍的民主与人权的反映。
关于联邦议会的另一个职责就是议政职能,它将代表全世界人民来监督、评议联邦政府的施政,对大的方针、政策进行论证和辩论。而对于极不满意的联邦政府,在达到相当比例的票数之后,联邦议会还有弹劾联邦首脑的权力。
除世界联邦拥有自己的议会之外,各邦也有自己的议会,联邦议会是对全世界人民负责的,而各邦的议会则是对本邦人民负责。由于中央邦的政府首脑与联邦首脑是同一个人(或者委员会),由此可以看出,联邦首脑实际上既要面对中央邦议会的监督与质询,又要面对联邦议会的监督与质询。可以相信,当联邦首脑在中央邦议会发表咨文报告与演讲时,一定是立足于中央邦人民的利益而言,而在联邦议会发表咨文报告和演讲时,则会更加注重站在全世界的角度来陈述。
3、世界联邦最高法院
世界联邦最高法院(简称联邦法院)是世界联邦政权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从司法的层面来维护大统一事业,保障世界联邦作为大统一过渡期的纯粹性,保证世界宪法赋予各邦的责任、权利、义务得以贯彻与履行,以及维护世界宪法。
联邦法院不受理各邦内部的诉讼案件,即属于原国内法的部分不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而是由各邦的司法部门来管辖。而对于跨邦的民商纠纷的管辖权认定,即属于今天国际私法管辖的部分,将由专门的司法部门来处理,也不在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
联邦法院的大法官要求一半来自中央邦,另一半来自自治邦,并依一定的程序而产生。之所以这样安排,更多的考虑是在世界联邦过渡期间,中央邦将不断地吸纳条件成熟的自治邦加入中央邦,到最后阶段自治邦的数量和人口比例将很小,在联邦议会所占的议员比例也就自然很小,这样,在联邦政权中代表自治邦说话的声音必然会很弱,为了防止自治邦及其人民的利益受到侵犯,需要从司法部门有为其主持公道的力量,如果来自自治邦的大法官不论何时都占有半数,则可在相当程度上使自治邦及其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也对应地考虑了这样的因素,即在中央邦的实力即使再强大的情况下,也有相应的机制约束其不能够为所欲为。
联邦法院有权解释联邦宪法,并有权宣布联邦首脑或联邦议会的法令违宪。联邦法院还接受各种诉讼,对各种有违宪法的案件进行裁定与判决。
(二)联邦首脑与议员的产生及民主和人权原则的体现
联邦首脑掌握着世界联邦的最高行政权,联邦首脑的产生能否体现全人类普遍的民主和人权,是衡量世界联邦正义性的最重要的指标。
为了合理地设计联邦首脑产生的民主程序,让我们首先来分析联邦首脑的权力特点。
之前已有阐述,联邦首脑直接管辖中央邦的行政事务,并倚重中央邦的力量来统领全世界,从而主导大统一事业的进程。因此,联邦首脑对于各自治邦也有相当的领导权,对于凡属涉及大统一进程的各项事务,联邦首脑更是具有当然的最高指挥权。他既是中央邦政府的首脑,又是联邦政府的首脑。
有了这一基本事实后我们对于联邦首脑的民主产生便可以有这样的思路:联邦首脑应该出自中央邦,这是因为他直接管辖中央邦的事务,而且要依托中央邦的力量来主导世界事务。又由于联邦首脑还有统一管理和协调世界事务的职责和权力,因此,各自治邦对联邦首脑的产生也应有投票表决权。
联邦首脑出自中央邦还有这样一个看来并非很正义,但从可行性方面却是重要的原因,即:中央邦是由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组合而成的,如果联邦首脑出自中央邦,便能够给组建中央邦的各个国家一种自己统治全世界的感觉,人类本性中的“恶”使得这种感觉能够为世界各大国积极地投身于大统一事业,并踊跃地加入中央邦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由于世界联邦过渡方案中,中央邦的组建是其成功的关键,因此,这一看似并非太正义的原因,却是决定其成败的重要的因素。于是,我们便不妨利用人类本性中这一“恶”的因素来推进大统一事业,而在对世界联邦过渡方案的设计中,就其有关制度的设计上则尽可能地冲淡最初的非正义成分,使得最终的结果能够达到虽起于非正义,但却可以终于正义的效果。
于是,我们便可以设计出这样的具体方案:对于联邦首脑的确定,中央邦对参与联邦首脑(中央邦的政府首脑也是联邦政府首脑)竞选的候选人最后的决定权只能是推荐几名在中央邦内部竞选中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即,也许多个政党或独立候选人参选,但只有几名得票最高的候选人由中央邦推荐。然后,这几名候选人将在联邦议会接受联邦议员最后的投票表决,也就是说,联邦首脑产生的最后决定权在联邦议会,而不是中央邦。
由于联邦议员是按各邦人口比例确定其数量的,不论是中央邦还是自治邦都是如此,而且在议员名额的分配上甚至还要向自治邦倾斜,因此不存在中央邦的任何特权,也没有任何歧视。又由于议员们从理论上代表着自己所在邦的人民,他们的政治倾向以及投票倾向,无疑可以理解为代表着自己所来自的各邦,以及各地区的人民的意愿。中央邦推选的首脑候选人最后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从理论上也是在接受全世界所有各地区的人民的审定通过,因此,这对于全世界人民实际上是一种较为充分的民主选举。
而联邦议员的产生办法在各个邦的情况则完全可以不一样,各个邦可以根据本邦的历史与现实特点来确定向联邦议会派遣议员的程序与办法,这种选派议员的方式由各邦自己规定,而不是由联邦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作为各邦向联邦议会派遣的议员,他们不仅要代表本邦人民行使选举联邦首脑的权力,事实上,由于联邦议会还有一系列针对全世界的其他权力,如立法权、议政权、监督权等等,联邦议会在行使自己所有的权力的时候,议员们都是代表本邦人民在行使着自己的权力,因此,世界联邦过渡的方式,对于全世界每一个地区的人民在最高政权中的民主与人权的体现都是多方面的。